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城市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信息传递、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防御指导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防御指导等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体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渔业、农业农村、林业、园林、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文化广电旅游、海事、港务、工业和信息化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配合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预警信息发布以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市、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以及考核工作机制,提升社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园林、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渔业、海事、港务、应急管理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水文、通信、民航、电力、地铁等单位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气象灾害大数据和灾害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并纳入政府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开放气象信息数据接口,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交换和共享气象信息。前款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水旱灾害、城乡积涝、环境污染、地质灾害、交通监控、农业灾害、森林火险、电网故障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以及对大气、水文、环境、生态、海洋等进行监测的信息和其他基础信息。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在学校、社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等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利用世界气象日、全国防灾减灾日、科技周和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气象灾害防御的意识和能力。

  负责教育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生培训教材;督促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教育,提高学生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应急能力。

  负责城乡建设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建设工地工人安全培训,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日常管理和应急演练。

  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社区居民防灾减灾宣传内容,将气象灾害纳入应急救灾演练内容。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负责规划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依法纳入城乡规划。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防护装置,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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