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责任内阁制形成和发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2
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度起源于16世纪初的都铎王朝时期,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为其雏形。18世纪初,乔治一世时期(更多信息请参阅"历史纵横"),下院多数党领袖沃波尔开始主持内阁会议,这一传统标志着英国内阁制度的初步形成。辉格党在政坛的崛起促使国王的主要咨询机构发展为内阁,华尔波尔作为英国第一任内阁首相,标志着责任制内阁的逐渐成型(了解更多关于华尔波尔的信息)。

1688年光荣革命后,威廉三世退居二线,1714年,安妮女王去世后,乔治一世继位,他的英语水平不佳导致他逐渐疏于参与内阁,大臣们开始自主决策并提交国王审定。1721年,罗伯特·沃波尔成为首相,主持内阁会议,责任内阁制正式确立。1742年,沃尔伯尔内阁因失去下院信任辞职,此后,内阁失去议会信任必须辞职成为惯例,如小威廉·庇特在1784年的改革,确立了新的议会对内阁的制约机制。

责任内阁制下,自由与民主的理想得以体现,经过三个世纪的发展,权力分配明确:内阁既是立法机构,负责行政,控制下院,首相掌控重大政策。首相是政府首脑,拥有任免权,对议会负责。议会通过选举产生内阁,首相需接受议会监督,如需解散议会则需得到新议会支持。国家元首虽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实际权力由内阁行使,首相在议会中发挥关键作用,且与内阁成员共进退。

内阁成员由首相挑选,通常来自议会多数党,他们共同组成政府,对国家元首负责。如议会不信任内阁,内阁成员需集体辞职或解散议会。这种制度体现了英国政治体制中权力的平衡与制约,是代议制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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