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存在问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8

行政首长负责制导致行政效率不高
现在,政令不通,上行下不效,行政效率不高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比如治理矿难,中央政府下的力度不可谓不大,除了人大通过《安全生产法》,国务院还制定了大量法规,下发了许多关于整顿和检查的通知,但矿难仍有增无减。广东大兴矿难后,国务院又下发了限令在煤矿投资入股的公务员一个月内撤资的通知,如今限期已过,却并未见显著成效。在治理矿难方面如此,在其它方面,如兑付农民工被欠工资,治理环境污染,教育乱收费,举凡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大问题,大抵如此。这是为什么?
问题的出现当然有多种原因,如不正之风的蔓延,干部素质不高,行政不作为盛行,而原因之一则出在行政首长负责制本身。
行政首长负责制本没有错,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这种管理体制,但在中国则不然。一是从《宪法》角度讲,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地方政府都在党委领导下工作;二是从《党章》角度讲,地方党委集体决定重大问题,行政首长虽身兼党委副书记,也只有一票的权力;三是实际工作中,地方党委书记拥有重大问题的最后决定权,可以说,没有他的点头,行政首长在许多重大问题上是作不了决定的。
还是以矿难治理为例。要大力宣传中央政府关于治理矿难的的方针政策,必须动用媒体,而媒体由宣传部管理,宣传部属党委系列,“行政首长”理论上无权领导;查处干部违纪是纪委的职责,而地方党委的纪委书记与“行政首长”同为地方党委副书记;查处干部违法的检察院与法院和地方政府同属“一府两院”,均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政首长”不能指挥“两院”院长,何况中间还夹着个政法委;“行政首长”要撤换不合格的领导干部,任用自以为合格的干部,也不那么容易,因为那怕是某厅[局,科]的副职,也要经组织部门办好考核等事宜,经管理组织工作的副书记与党委书记“小范围”讨论后交常委会决定。在这样的体制下,“行政首长”最可能的状态是勤勤恳恳,搞好上传下达,迎送吃请,汇报请示,使整个重大问题的处理陷于空转,使行政首长负责制流于形式。
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是实行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行政首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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