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七章 机构、编制管理的纪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第三十条 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未按规定设置的机构和增加的编制,财政部门不拨经费,劳动计划部门不安排劳动计划指标,人事部门不办理工资基金和人员调配手续。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机关的编制确定后,不得向事业、企业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机关业务工作,变相扩大编制。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不得强调业务对口,自行要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单位增设机构、扩大编制或者任意规定编制比例标准。如有此类情况发生,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单位可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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