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8
社会救济源于中世纪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业。15~16世纪之交,的政府有的开始借助教会和私人的慈善事业来主办济贫工作,并予以立法干预。1601年英国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国家开征济贫税,将管理济贫工作的责任委交教区,并允许各教区征税充作济贫费用。17~18世纪美国大体上仿照此法,但贫民所得的救济甚少,教会也只限于救济信徒中的贫民。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贫富悬殊的日益严重,劳工领袖们极力促使政府干预社会贫穷问题。在德国和英国,开始在福利的立法方面显示政治力量,要求实施和公共救助的广泛规划。1897~1930年间,大多数欧洲国家都采取社会保障措施,社会救济已纳入之内,成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对象是没有劳动能力,或收入不足以维持法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家庭。救济金额常随救济对象的家庭人口和贫困程度(有的国家包括病残、老龄、孀居或被遗弃等情况)而定。这种社会救济以法律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者,经过申请和核实,就有权享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