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第二章 职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29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各级领导和部门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军政主官全面负责单位安全工作,需严格执行法规,建立并监督执行责任制和规章制度,领导安全教育、设施管理和重大问题协调,以及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副职领导在分管工作中协助军政主官,参照军政主官的职责进行安全管理。司令机关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指导部队,制定安全管理规定,指导教育和检查工作,处理事故和报告统计。政治机关负责指导部队安全工作,组织思想教育,参与检查和事故处理,领导直属单位安全。


后勤(联勤)和装备机关则分别负责后勤与装备工作的安全管理规定,组织设施建设和专业教育,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对于未设专门机关的单位,其负责相应工作的机关需履行相应职责。各级业务部门则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而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则由主办机关主导。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军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全军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总部、军兵种、军区、武警部队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章。本条例由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全文共十章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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