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8-06
香港自1997年7月1日起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依据同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立法权,立法会是该区的立法机关。《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条明确了立法会的组建和职能。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法律、审核和通过财政预算、税收和公共开支,以及监察政府的工作。此外,立法会还有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并在特定条件下弹劾行政长官。
《基本法》第四十九条及五十条允许行政长官在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时,将法案发回重议。如果立法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根据《基本法》第五十条解散立法会。若经重选的立法会仍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签署公布法案,否则须辞职。这些权力的赋予是为了确保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能充分制衡。
《基本法》第十七条也详细说明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自行制定法律。根据该条款,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咨询后,如认为法律不符合《基本法》中关于中央管理事务及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失效不具追溯效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届立法会由60名议员组成,其中30位通过分区直接选举产生,其余30位通过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第三届立法会的任期自2004年10月1日开始,为期四年。立法会主席由议员互选产生。有关立法会的选举信息,可访问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管理委员会网页。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立法会负责行使包括制定法律、审核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等在内的多项职权。此外,立法会还有权对政府工作提出质询,进行公共利益问题的辩论,以及在特定条件下弹劾行政长官。
立法会的会议通常每周三在立法会大楼会议厅举行,会议内容包括提交文件、报告、发言、质询、审议法案和辩论等。行政长官也会出席特别会议,向议员介绍政策和解答质询。所有会议均公开进行,记录也会逐字记录并公布。
立法会的委员会制度是议员履行研究法案、监管公共开支和监察政府施政等重要职能的途径。立法会设有常设委员会和事务委员会,以及必要时成立的法案委员会。
立法会申诉制度允许议员处理市民对政府措施或政策不满的申诉,并定期听取政府官员的简报,监察政府执行政策及措施。
每周有六位议员轮流值班,监督申诉制度的运作,并处理申诉个案。议员也会轮流值勤一周,接见已预约的申诉人,讨论其申诉事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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