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袁家渴记的翻译

是翻译啊!!不是字词解释!

第1个回答  2006-10-28
原文:
袁家渴记 柳宗元
由冉溪西南,水行十里,山水之可取者五,莫若钴鉧潭。由溪口而西,陆行,可取者八
、九,莫若西山。由朝阳岩东南,水行,至芜江,可取者三,莫若袁家渴。皆永中幽丽奇处
也。
楚、越之间方言,谓水之反流者为“渴”。音若“衣褐”之“褐”。渴,上与南馆高嶂
合,下与百家濑合。其中重洲、小溪、澄潭、浅渚,间厕曲折。平者深黑,峻者沸白。舟行
若穷,忽又无际。
有小山出水中。山皆美石,上生青丛,冬夏常蔚然。其旁,多岩洞。其下,多白砾。其
树,多枫、楠、石楠、楩、槠、樟、柚。草则兰、芷。又有异卉,类合欢而蔓生轇轕水石。
每风自四山而下,振动大木,掩苒众草,纷红骇绿,蓊葧香气;冲涛旋濑,退贮溪谷;摇飏
葳蕤,与时推移。其大都如此。余无以穷其状。
永之人未尝游焉,余得之,不敢专也。出而传于世。其地世主袁氏,故以名焉。

驳复仇议

【原文】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圭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对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昔日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世。若日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以向,违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音厌)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难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以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于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注释】
天后:指武则天。伏:表示敬畏的词。
陈子昂:( 661—— 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射洪县) 人,唐初杰出诗人、文 学家。二十四岁中进士,曾任右拾遗之 职。
旌其闾;指在徐元庆的家乡立牌坊或赐匾额予以表彰。
令:律令。典:法典。
潜:超越本分。
刺:侦察调查。谳:审判定案。
州牧:一州的长官。
戴天:共同生活在苍天之下。语出《礼记·曲礼》:“父之仇,弗与 共戴天。”枕戈:头枕武器。《礼记·檀弓》孔子说“居父母 之仇”,“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这几句话引自《周 礼·地官》“调人”条。调人:官名。《春秋·公羊传》:相 传是孔子再传弟子公羊高著的一部解释《春秋》的书。引文见 《公羊传》定公四年。

【解题】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圭(今陕西渭南县)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音韵)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大,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陈子昂则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的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事编入律令。当时,大家都赞同陈子昂的主张。
柳宗元的这篇文章,是驳斥陈子昂的主张的。他引经据典,说明这种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入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对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
文章分析透辟,语言精炼而准确。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洁廉悍”的风格。

【译文】
臣从记载上看到天后在位的时候,有个同州下圭人叫徐元庆的,父亲徐爽被县吏赵师韫杀害,终于能够亲手杀死父亲的仇人,然后自缚其身,投案认罪。当时谏臣陈子昂提出建议:主张将他处以死刑,而后在他家乡予以表彰;并且请求将这一案例载入律令,永远列为国家法典。臣个人认为这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用以防止暴乱。按照“礼”来说不许残害虐杀,凡是做儿子的不应复仇而复仇的,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刑”的根本作用,也是用以防止“暴乱”,按照“刑”的规定不许残害虐杀。凡是做官的,杀害无辜之人,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礼”与“刑”的本质相同,而具体运用的对象和方法却不一样,表彰和惩处是不能同时运用到一件事情上的。惩办应当表彰的,这就叫滥杀,是严重亵渎刑法的尊严啊;表彰那应该惩处的,这就叫错赏,是严重破坏礼仪的规范啊!如果以这种做法来宣示天下百姓,传给后代子孙,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弄不清前进方向了,避免祸患的人就不知怎么处世了,用这个建议来做为国家的法典,行吗?
圣人的原则是彻底弄清事理以决定赏罚,根据情由来正确地加以赞扬或贬斥,统一于一个标准而已。假使调查审理了事情的真假,辨明了它的是非,研究了事情的发生而探求它的起因,那么“刑”与“礼”的运用,就能明确地加以区别了。为什么呢?假如元庆的父亲,没有犯下违背国法的罪行,师韫对他的诛戮,只是因为个人之间的怨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对无辜的人加以迫害。州里的长官不去追究他的罪行,刑部的官员不去加以责问,上下都蒙骗包庇。冤屈的呼叫充耳不闻,而元庆能够认为和杀父的仇人一起活着为耻辱,以为身带武器时刻准备报仇是合乎礼义,想方设法,来刺穿仇人的胸膛,正直坚强,严格要求自己,即使丧命也不遗憾,这正是遵守礼而实行义啊。执政的官员应该惭愧,向元庆道歉还来不及,又怎么能去处死他呢?或许元庆的父亲,确实有罪,师韫对他的诛戮,不违背国法。这就不是死在官吏的手中,而是死于国法啊。国法难道可以仇视吗?仇视天子的法令,而杀害奉行法令的官吏,是骄顽凶横、犯上作乱啊。逮捕他并处以死刑,正是用以明正国法,又怎么能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议状中说:“人必定会有儿子,儿子也必定有双亲,因为爱自己的双亲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状态谁来解救呢?”这是太不明白“礼”了。“礼”所说的仇,是怀着冤屈悲痛而无处申诉啊,不是指的犯罪违法,陷于死刑之中。若说:“他杀了人,我就杀死他。”不去评断是非,不过是欺负孤单力弱的人罢了。这违反经典、背离圣人的教诲不是太过分了吗?《周礼》说:“调人的职务就是负责处理人们之间的怨仇的。”“凡是杀人而符合义的,便命令死者亲属不许报仇,假如报仇使处死。”“有为报复而杀人的,全国的人都仇视他!”又怎么会发生因爱自己的父母而互相仇杀的事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罪不当诛而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罪合该死;儿子报仇,这是会引起不断地互相仇杀的行为,虽然报了仇但却消除不了祸害。”现在如果能采取上述原则来审断双方的相杀。就符合礼了。
况且不忘父仇,是孝;不惜一死.是义。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规定,尽了孝道并为义而赴死,这一定是个通达事理而明白道义的人。通达事礼明白道义的人,难道他会把王法看做仇敌吗?陈子昂反而主张把他处死,亵渎了刑法,败坏了礼义,它不能列为国家法典,是十分清楚的。
请求把我的议状,附于律令之后。有审理这类案件的,不应当按照以前陈子昂的意见去做。谨对此提出上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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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06-28
译文:
从冉溪向西南,走水路十里远,山水风景较好的有五处,风景最好的是钴鉧潭;从溪口向西,走陆路,风景较好的有八、九处,风景最好的是西山;从朝阳岩向东南,走水路到芜江,风景较好的有三处,风景最好的是袁家渴。它们都是永州幽静、美丽而奇异的地方。
楚、越两地之间的方言,水的支流叫做“渴”。渴的上游与南馆的高山会合,下游与“百家濑”汇合。其中岛屿(江河里边的岛屿)、小溪、清潭、小洲,交错夹杂,蜿蜒曲折。水流平静的地方深黑色,急流的地方像沸腾一样冒着白沫。船好像就走到了尽头,忽然河水又看不到尽头了。
有座小山从水中露出来。山上都是好看的石头,上面生长绿色的草丛,冬夏都浓密茂盛。山旁有许多岩洞,山下有许多白色的碎石。上山的树木多是枫树、柟树、石楠、楩树、槠树、樟树、柚树;小草则多是兰草、芷草,又有许多奇异的花卉,类似合欢但是长出许多茎蔓,缠绕着水中石头。每当有风从四周山上吹下,吹动大树,轻摇小草,红绿缤纷,香气浓郁;冲起波涛旋着水涡,从溪谷流进流出,萧条茂盛,根据时间变换。风景大都是这样的。我没办法都描述出来。
永州的人未曾过来游玩,余来到了这里,不敢独自享受。回来写出文章告诉世人。这里土地的主人姓袁,所以我叫它“袁家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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