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担保的连带责任

2011年1月,段二等3人组成的四人联保小组在邮政储蓄银行借款20万,借期2年。由本人沈一以及其他4个担保人为他们小组担保,2013年1月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起诉至法院,2013年3月我与段某找邮政银行协商,我们两人共同出资6万元,让银行放弃对我们的追偿,协商具体内容如下:
“协议书,关于段二参与的四户联保贷款,鉴于借款人段二、担保人沈一各自主动偿还人民币贰万五千元整。若2013年4月底前再偿还1万元,邮政储蓄银行将放弃对借款人段二、担保人沈一在此四户联保贷款中的债务追偿权,段二、沈一不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若2013年4月底未偿还1万元,则邮政银行保留对段二、沈一一万元追偿权。”
协议书签订时我和段二一起给付总共5万元, 因为当时手上再没有钱了,我们在5月后即2013年9月支付了余款1万元,可是昨天(2013年11月27日)邮政银行再次申请法院,要求执行包括我和段二在内的借款人、担保人等8人,原因是因为我在4月底没有将1万元偿还,导致我们当初签订的协议无效,我仍然要承担20万的连带责任。我想咨询律师:就因为我在4月底没有及时偿还这1万元,银行方面有权要求我去承担这20万的连带责任吗?

第1个回答  2013-11-28
你好由于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钱,所以银行仍有权要求你们承担这20万的连带责任。追问

关键是9月份我还1万元时,他们也口头描述了不再追究我们责任的 啊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