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公司法案例分析,求大神指导~~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8-17
1. 在兴达公司的组织结构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 股东刘某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和监事。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而第五十二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刘某的双重职务安排不符合法律规定。
- 谭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应在民营企业中担任职务。
2. 谭某使用公司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应被视为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遵循公司章程规定,并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此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相应机构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谭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判定无效。
3. 兴达公司与谭某及刘某的服装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或未经相应机构同意,与本公司进行交易。因此,兴达公司与谭某及刘某的合同若未经适当程序批准,应被视为无效。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