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优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年交2万元交五年六十岁开始领每年领养老金多少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4-01
一、保险责任
中邮优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领取期开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我公司在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领取直到被保险人身故。自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至第25 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的期间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我公司将向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其金额为:25 倍基本保险金额总额扣除本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不含)之前身故,
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后身故的,我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三)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费: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且意外伤害发生时投保人不满 65 周岁,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投保人身故,则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领取日及领取方式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您可选择六十周岁或六十五周岁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若被保险人为女性,您可选择五十五周岁或六十周岁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续各期养老年金领取日为本合同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养老年金领取直到被保险人身故。
中邮附加A款定期寿险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保险责任的免除
中邮优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
(一)在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不含)之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含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含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我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中邮附加A款定期寿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含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含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温馨提示
(一)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我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将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定。
(二)为更好地保障您的各项权益,请务必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准确的联系方式,以便您享受我公司优质的后续服务。若您变更联系方式或理赔报案,请及时拨打我公司免费客服电话400-890-9999。
(三)请妥善保存投保时银行账户,以便退保、理赔和满期给付时使用。
(四)详情请您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及产品条款,特别是认真阅读产品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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