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5

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划定原则与权限。


第七条指出,国家对特殊措施重点保护的区域为军事禁区,严格措施保护的区域为军事管理区。划定这类区域需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条明确了划定权限:空中和特别重要区域由国家规定划定;涉及国务院部门管辖的,由南京军区、省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其余区域则由南京军区和省人民政府共同划定。划定工作由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负责,需县级以上政府和军事机关参与。


第九条强调,划定或调整需兼顾经济建设、环保和居民生活,确保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第十条提到,划定范围通常与军事设施的房地产管理范围一致,特殊情况下需经政府批准扩大。


第十一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军事禁区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如设施安全需求较高或存在特殊技术要求。军用洞库和水域军事禁区的水上部分则不设外围安全控制范围。


第十二条要求,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尽量控制在最小地域,确保设施安全和保密,同时保持土地使用权不变。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了调整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和军事管理区的程序,与原划定方法相一致。


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土地等资源征用时,须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第十六条强调管理单位需保护禁区内的文物、风景和自然资源。




扩展资料

(1991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二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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