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举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8
在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中,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废除了“行中书省”制度,改设“三司分设”的管理体制。三司包括:承宣布政使司,负责行政事务;提刑按察使司,负责司法监察事务;都指挥使司,负责军事事务。这三司各自对中央的相应部门负责,互不统属,以此分散地方权力,加强中央集权。
随着地方政治秩序的稳定、经济建设的繁荣、民众疾苦的抚恤、矛盾纠纷的调解、财政税收的征缴等需求的增加,三司并立的体制在实际运作中显得效率低下,不得不时常由朝廷派出总督、巡抚来协调三司之间的关系。后来,巡抚成为各省的常态设置,总领一省军政事务。
明朝的行政区划以“省”为最高级别,明成祖时开始设立两京,即北直隶和南直隶,以及13个布政使司。省以下是府,府以下是县。县的行政级别根据缴纳的粮赋多少来定,后来为了公平,所有县长的行政级别统一为正七品。至万历年间,全国共有159个府,20个直隶州,235个属州,1169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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