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如何使用权力,约束权力?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01-09
肯定不能靠自律,也不能靠组织内部。一句话:还选举权(参政权,言论自由权)于民,一切皆妥!
第2个回答  2015-01-09
在中国当官一定要学会拍马屁不会拍马屁的都死的很惨
第3个回答  2015-01-09
纵观行政权力(下同)之历史,自文明起,权力就一直掌握在君主、皇帝手中,人民参与权力是通过起义、反抗等暴力革命来达到,如国人起义、秦末农民起义、黄巢起义、元末农民起义、明末农民起义、辛亥革命、解放战争。中国社会的进步发展,总伴随着绵延不断的暴力革命。原因何在?
  天地洪荒,盘古开天地起,华夏民族便要与残酷的自然环境作不屈不挠的斗争。在这漫长的斗争过程中,华夏确立了王、帝、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黄帝有四岳为其出谋划策。但四岳与黄帝的关系是上下的服从关系,并不是并列的监督关系。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争鸣,也不过是为五霸七雄出谋划策,希望自己的学说得到国君的青睐、实行而已。诸子百家探究的不是自然,自然在他们的学说中,只不过是一种手段,一种象征手法。他们探究的是社会,是权力。希望国君按自然的规律去政治社会。他们本身基本上是诸侯的官吏。他们带有一种无法改变的臣从心理。
  纵观法律的历史,自其诞生起,统治者早已形而上了,统治者掌握法律,而不是法律掌握权力。中国历史上,由刑不上大夫到刑上大夫,到包青天时刑上亲王已经很大胆了。权力(统治者)高于法律,对中国影响是广泛的、深刻的。这种观念已经融入了中华文化之中,中华民族的意识之中。它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深远的。它导致中国历史特有的焚书坑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文字狱、文化大革命。
  苏联崩溃、百年老店国民下台,内地大部分人带着一种沾沾自喜,幸灾乐祸的心理。但如果你是一个真正的哲学家、政治家、思想家,那么你应该清醒而深刻地认识到:它们正在重构权力与法律之关系。这是一个社会最根本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是以家的观念去衡量,还是以社会的观念是衡量一个社会步入现代文明的程度。

  中国传统中家的观念非常浓重。家的特性是:父权;本质是私有。中国传统政治(权力)是实质是:以家治国。《史记》帝本论中叙述尧选择舜做接班人:岳说:盲者子。父顽、母嚣、弟傲,能和以孝......尧曰:吾其试哉。于是尧妻之二女,观其德于二女。舜 下汝于妫讷,如妇礼。尧善之,乃使舜慎和五典,五典能从……。尧以为圣。召舜曰:……汝登帝位。到了春秋时,孔子更理论化之为齐家治国平天下。
  父权具有不公开性、先决性、非约束性,本质是三不公: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它表现为威天下。它构建的社会要求臣民绝对的服从。思想上的服从,行为上的服从,利益上的服从。一言以蔽之,家天下。其结果呢?纵观上下五千年的中国历史,利弊不言而喻,唐朝强盛,近代屈辱。历史已经证明家天下不是长治久安的政治处方。家天下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形态的高级阶段。家的观念必须彻底改变。必须代之以社会的观念。
  搞了这么多年,其实我们理论界对社会这一基本概念其内涵、外延,其实质、作用的认识缺乏深刻的、理性的认识。
  社会的本质是三公:公平、公开、公正。公平是机会问题。社会要提供人自身发展的机会。给予每个人,每个利益集团公平竞争的机会。公开是操作问题。必须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企事业的财务公开,公开招标,实行听证会制度等。公正是监督问题。竞争的趋利性,自私性,单向性必须予以制约、监督,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没有制度化,是不可能保障社会的公平、公开的。监督机制不进入宪法,表现出的随意性,可有可无,是社会公平、公开的最大隐患和后患。
  对权力进行制衡,是社会的重要作用及功能。权力,其实是从社会中来,理应回到社会中去。人民必须真正参与权力。人民参与权力的深刻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对人类文明吸收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潜质。
  对权力缺乏制衡,势必出现权力膨化现象,从而导致权钱交易盛行、官官相卫、仗势凌人,攀附权贵。社会的一切活动皆以权力为中心。权力制约社会的一切活动。
  权力失控必将引起社会动荡,社会的公平、公开、公正也将随之荡然无存。
  所以如果社会的一切活动都以法律为中心,以法律制衡权力,把法律放置在上层建筑的基础部位,以法律来上控上层建筑,下控经济基础,以法律砍断权钱纽带、权势纽带,将权力排挤出经济基础,将权力迫回上层建筑之中,必须让它与法律并立吧!

法律与权力的现代性关系——法律是权力的异化
传统的“法——权”关系与现代性存在着严重矛盾,因此它不能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现代社会要良性发展就需要建构新的“法——权”关系。我们认为符合现代性要求的“法——权”关系是“法律是权力的异化”。
异化是出自黑格尔的一个哲学概念,它是指主体在发展过程中,由于自己的活动而产生自己的对立面,然后这个对立面又作为一种外在的、异己的力量存在,并转过来反对或支配主体本身。法律是权力的异化,首先暗示着先有权力后有法律。权力不是来自于法律吗?国家权力不是来自于宪法吗?我们必须明确,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家们所构建的“社会契约论”不过是一套理性建构的理论,而回顾现实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权力是来自于暴力(“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权力来自暴力是人的本性使然,虚荣心和自利性是人的本性。天使相信真理,野兽相信强权,只有人相信“强权即真理”。
权力来自暴力,缘何产生法律?从主观方面来看,当权力试图为自己缝制一件合理性、正当性的外衣时,它就拿起了法律的针线,并且不忘逢上几颗璀璨的纽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等。举一个不甚恰当的例子,大陆政府要统一两岸,要将自己的权力作用于那块现在还没有作用到的地方,为了给这一权力行使提供合理依据,出台了《反分裂国家法》,这之后只要依法反分裂就是合理的反分裂了。从客观方面来看,由于权力与暴力相联系,因此,独有权力极有可能引发暴力的滥用,出现以暴易暴的权力更迭。所以权力需要法律来防止类似的事件发生。
虽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告诉我们“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是当权力的意志一旦被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它就不再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了。法律以国家的形式而存在,但不是国家的意志。哈耶克提出要区分“法律”与“立法”这两个概念。法律体现的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处理的规则,而立法则是一种意志性的东西。“法律是内生于社会生活的普遍规则,出现在现代立法机关诞生之前”。社会的进化过程就是意志的淡化过程。
法律因其特殊性,自其产生就背叛了权力。即使忽略掉“自然法”有争议的伦理性色彩,法律的特性至少有两点:第一,法律的公开性,不论是在大范围内公开,还是在小范围内公开,一经公开的法律,就成了“泼出去的水”,再也收不回来了;第二,法律的稳定性,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当权者也怕出尔反尔会引起“狼来了效应”。更何况“自然法”中的许多观点是不容忽略的,毕竟法律的原则和价值是先于法律条文而存在的。正是在这两点上,法律成为了权力的异化。因为,权力的本性是支配、操纵、控制和为所欲为,而公开稳定的法律恰恰是从本质上对抗任意性的。英国学者金斯伯格讲“正义观念的核心是消除任意性,特别是消除任意权。”弗雷德里克波洛克爵士也指出“只要行使的是任意的权力,那么无论它同所依据的东西有多密切的联系,也不管它是多么符合认为定义的语词,它都是与一般法律观念向违背的。一个只考虑自己瞬时兴致的转制暴君,根本就不能被认为在司法,即使他自称是在裁判其国民间的纠纷。”当权力制定出法律,权力就将面临一些绕不开程序,权力就不能像只有权力时那样为所欲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力制定法律是一种“木匠造枷夹自家”的行为,以至于有些权力受不了了,于是就产生了建了公检法又要砸烂公检法的闹剧。
法律成为权力的异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层面:第一,认识论上的异化——权力来自法律,法律应制约权力,这是现代宪政理论的基本观点,此时的法律是“权利”的代名词,本文就不再赘述。第二,功能上的异化——法律与权力的竞争。
正是基于“法律是权力的异化”这样一种认识,信仰法律才有了意义。徐章润先生在讨论“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时讲“法律信仰意味着对于民族国家的政治忠诚和文化皈依”,这一观点我是赞同的。但是,信仰法律本身也有其独立的原因和意义,这原因就在于相信法律能够背叛权力,相信法律能够制约权力,只有有了这种信仰,法治才得以可能。
即便是到了全面法治的社会,权力依然存在,法治社会并非意味着抛弃了权力的法律统治(rule by law which goes without power),真正的法治是法律本身获得力量的统治(when words by which law is written get their own power)。法律的力量来自公民的信仰,当公民相信是法律而非权力能够更好的解决他们的纠纷、解决社会问题的时候,法律本身就获得了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来源于权力,而法律又在与权力竞争。这种竞争将提高法律与权力的效率,通过竞争法律将趋向公平与秩序,权力将趋向规范与合理。因为法律与权力的竞争具有正向的效应,所以这种竞争要保护。因为这种竞争从本质上讲是法律人与“权力人”(政客)的竞争,所以应当切断法律人成为政客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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