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制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7

特别行政区制度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这些区域的法律和行政地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享有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立法机关可根据基本法规定制定法律,但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行政长官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长官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如年龄、居住年限和国籍等。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外交事务和防务由中央政府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宣布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并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全国性法律。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如违反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发回,但不修改,原法律即失效。特别行政区需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并管理外交和政治活动。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包括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方面的自主权。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除国防和外交等特殊领域外,一般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中央政府部门不得干涉特别行政区的自治事务,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享有司法终审权和财政自主权。


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负责领导政府、执行法律和政策等职责,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一次。在特殊情况如健康问题或立法会拒绝通过重要法案时,行政长官需辞职。行政机关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对立法会负责,包括制定政策、管理行政事务和财政预算等。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审核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监督行政机关,并有权弹劾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员由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中国公民选举产生,外籍居民也有一定比例限制。




扩展资料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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