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以信用证方式成交,买方来证规定:“Shipment: not later than 31 May 2002,Ex

我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以信用证方式成交,买方来证规定:“Shipment: not later than 31 May 2002,Expiration date : 15june 2002 。” 又规定“The credit is subject to UCP500”.该外贸公司5越10日将货物全部装船,提单签发为5月10日,当受益人于6月8日交单议付时,却遭到议付行的拒付,为什么?

第1个回答  2010-08-18
对于你提出的“开船日不迟于2002年5月31日,失效期:2002年6月15日”这二项都未有问题
关于参照一般惯例这条,在你提及的信息里也未有触及,不得而知
你提供的这些信息只关于交货及交单期的,都没有违反
需要与银行确认拒付原因,然后核实信用证内容
第2个回答  2010-08-28
这个问题是UCP500规定最晚的交单时间不能超过装船日的21天。你这个例子里明显超过了。
第3个回答  2010-08-18
出运日期不晚于2002年五月31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08-18
航运时间不得迟于5.31
款项根据信用证500 (500是你们信用证里的什么 我不大清楚)
你回去看看信用证吧 可能是违反了什么吧
第5个回答  2010-08-18
装运日期不得迟于200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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