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业江处理情况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6


司法机关对辛业江的处理结果如下: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998年5月26日,辛业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院追缴其违法所得199192.04元及海药公司股票73股,全部上缴国库。辛业江对判决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认定辛业江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票并变现,构成受贿罪。辛业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定的罪名、适用法律和量刑。

中央纪委的处理决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针对辛业江受贿案发出通报,强调严禁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收受股票。辛业江因收受股票和钱物,违反党纪国法,被开除党籍并依法逮捕。

    经查,辛业江在担任海南省证券委副主任期间,收受了两家公司送的股票和现金,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公正推举和上市申请。通报指出,辛业江的堕落源于放松思想改造和错误的金钱观念。

    通报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辛业江案例中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并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应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严肃查处,以确保股份制改革的正常进行。


扩展资料

辛业江,湖南临澧人。195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5年毕业于湖南农学院农学专业。历任中共广东省委副处长,广东省教育局、高教局副局长,教育部副司长,林业部司长、办公厅主任,中共海南省工委常委,海南省副省长,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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