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5修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
  (一)旅馆业;
  (二)公章刻制业、印刷业;
  (三)拍卖业、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等旧货业;
  (四)机动车修理业、旧机动车交易业;
  (五)其他依法纳入管理的特种行业。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
  (一)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
  (二)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
  (三)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
  (四)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和商品展销会活动场所;
  (五)其他依法纳入管理的公共场所。
  前款所列公共场所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 昆明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同级工商、文化、旅游、卫生、体育、广电、信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第四条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许可、备案和治安责任制。第五条 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公民对发生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制止和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
  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从业管理第六条 开办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和典当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申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具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条件。
  开办旅馆业的应当配备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专职保安人员。第七条 申请开办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和典当业的单位和个人,在申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时,应当向开办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开办申请;
  (二)场地、建筑物的安全鉴定书;
  (三)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开办典当业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第八条 举办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和商品展销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和商品展销会活动安全许可证》。在各县、安宁市、东川区内活动人数在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内活动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向活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活动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涉外的,或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内活动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向昆明市公安局申请;活动跨地区的,向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申办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和商品展销会活动安全许可证》前,场地管理者不得将场地提供给举办者使用,举办者不得开展宣传、售票等活动。第九条 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和商品展销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领《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和商品展销会活动安全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二)活动举办方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三)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并附场地符合消防、建(构)筑安全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和商品展销会活动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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