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中国古代历代监察机构名称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10-28

府、谏院、,罢谏院等名称。

内容介绍:

1.  春秋战国:御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2. 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

3. 汉: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为中央,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

4. 魏晋南北朝:中央脱离,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

5. 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

6. 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7. 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直隶皇帝。

8. 元:取消谏院,台谏合一。

9. 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

10. 清: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扩展资料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

主要特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从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层)的相对独立与分离,中央、地方的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相对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从而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监察官员的高效行使权力。

古代监察法例:

从汉朝的《六条问事》、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察吏六条》《六条诏书》《诏制九条》,到唐朝的《监察六条》、宋朝的《监司互监法》《职制令》《职制敕》、元朝的《宪台格例》和《行台条画》,

再到明朝的《宪纲总例》《纠劾官邪规定》《出巡事宜》《巡抚六察》和清朝的《钦定台规》,监察活动日益法律化、规范化。

监察机构内部回道考察、奏报制度等,使得监察活动于法有据,有法可依,监察官的权力被限制在法定范围以内,不得任意妄为。监察主体、客体、内容、程序法定化,有助于监察机构正确行使职权,纠而有据,劾而有理,使监察活动稳定而有序地进行,同时对监察官也起到了约束作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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