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4月15日入职于广州某区一家私营企业任部门主管,月薪6000元(其中5000发到银行卡里,另1000发现金),入职后公司一直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7月份与上级因为工作的事出现一些矛盾,上级逼我自己辞职,我于8月21日正式辞职。期间经企业所在地镇各级劳动管理所调解无效,我于2014年1月份正式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共24984.68元;
二、要求被申请人补偿(或补缴)申请人在职单位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社保费4996.93元(按工资的20%);
三、要求被申请人补偿(或补缴)申请人在职单位应缴纳而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4996.93元(按工资的20%)。
我向区劳动仲裁委提供的证据有:
一、工作证原件(上有本人照片、职位、入职日期、盖有公司行政部印章);
二、胸前绣有公司LOGO的工作服1套;
三、公司内部13年7月份发布的工作调整任命文件复印件和电子档文件,上面有我的名字、公司法人代表和上级领导审核签字及公司行政部印章;
四、在职4个月间与同事、上级领导及客户的往来电子邮件620封,离职后邮箱被公司停用,只存在个人电脑Foxmail里。
五、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两份,分别为广州市AB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AB物流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实际是同一家公司)。
仲裁委办事人员认为我的证据不充分,理由是:
一、工作证上的公司名称是广州市AB物流有限公司,而工商出具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分别是广州市AB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AB物流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认为名称主体不一致。但我实际就是在这家公司工作的,工作证上的名称与公司大门招牌以及公司所有的文件用的公司名称是一致的。
二、带有公司LOGO的工作服不能证明是我本人的,不能作为证据。
三、电子邮件不能作为证据;
四、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补偿不在其受理范围内。
五、不能证明自己的工资,可能会按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平均工资进行调解。
最后仲裁委办事人员只同意调解(可是前面已经调解过多次无效)
我想请问律师的问题:
一、我的申请主张一、二、三点合理吗?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不合理应该怎么主张?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区仲裁委办事人员的一、二、三、四、五点说法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法律依据分别是什么?
三、工资签收单是由公司保管的,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单位不提供我的工资证据或只承认市最低工资标准,我应该如何更好的维护权益?
请务必详细些,谢谢!
谢谢边律师的解答!
这种情况下我的工资证明应该由公司提供吗?
为什么公司名称与工商注册的基本资料不一致呢?
工资依法应当由公司提供,但是你本人提出仲裁,需要你本人提供。如果合法,有两种可能:一是分公司之间的名称;二是存在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