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处理规定对失职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4-14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的失职行为包括:

1、(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玩忽职守的。

2、(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的组织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职责的。

3、(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方面失职的。

4、(第一百二十五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5、(第一百二十五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扩展资料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失职行为的处罚措施相关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的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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