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施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贵州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区,其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应急、市场监管、公安、城管和飞行管制等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第五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工作;资质证的办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认定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第七条 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第八条 储运、充灌、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三)施放气球应当将施放单位的名称和批准施放的编号等识别标志,分别标明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

  (四)云岩、南明两城区和其他公众聚集大型活动场所提倡施放氦气球;

  (五)气球充灌和回收放气必须远离人员密集区域;

  (六)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七)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施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八)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九)气源生产和经营单位,不得向个人或者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销售充灌气球气源。

  前款第(四)项规定,如必须使用氢气球的,禁止在举办活动时的场所或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充灌,并严格控制氢气球的数量。

  禁止组织群体手持用易燃易爆气体灌充的气球。第九条 施放气球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第十条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至少提前5日,施放系留气球应当至少提前3日,向施放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印制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复。施放地点需要占用市政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飞行航空管制部门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应急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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