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我一些刑法总论的案例分析题

总论部分

第1个回答  2010-01-11
1.甲与乙因琐事吵架后动手,甲将乙杀死,由于当时无人发觉,甲未去自首,此案一直在侦查之中,一年后,甲与丙由于生活纠纷打架,将丙打死,被抓后在审讯过程中,甲又交待了曾杀死乙一事,请问甲两次杀人在法理上属于何种犯?是一罪还是数罪并罚?

答:两个独立的故意杀人罪。同种数罪的处理,既可以数罪并罚,也可以按一罪从重处罚。取决于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故意杀人罪,一般按照一罪处理就可以了(都是死刑)。

2.某人爱好收集各种匕首(管制刀具),某天,此人从另一个喜欢收集的朋友那里得到一把,带回家的路上,看见一个富婆走在路上,顿生财意,上去抢夺了她的包。在此期间,那把作为收集爱好的匕首(管制刀具)一直在他的口袋里没动过。问:此人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

答:如果行为人在现场意识到自己所携带的凶器并进而实施抢夺的,定抢劫罪。考试中如果碰到这种案例题,假如所给信息较少的话,答抢劫比较保险一些。但如果明确说明携带凶器和犯罪无关,行为人不过是突然起意,没有现场使用凶器的意识,则必须是抢夺罪。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携带的器具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确实有两层含义,但这是对“凶器”的解释:所谓凶器者,分为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携带的器具”属于性质上的凶器,而菜刀、砖头、木棍、U型锁等只有在把它们当作行凶工具时才是凶器——即用法上的凶器——“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

3.李某是一瓜农,眼看又是西瓜成熟的日子,时常有人到李某的瓜地偷瓜,李某非常愤恨,于是携带猎枪躲在远处伺候偷瓜贼,某日,一贼光顾李某的瓜地,李某悄悄的用枪非常精确的瞄准了偷瓜贼的后脑,偷瓜贼应声倒地……请问,1. 李某的故意杀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2.李某是防卫过当吗3.如果李某不是亲自用枪击毙偷瓜贼,而是在瓜地里秘密的安装了一个自动射击装置,该装置在他人一旦进入瓜地偷瓜时就能自动有效的击毙偷瓜贼的情况下,李某是间接故意杀人还是直接故意杀人?

答:①根据中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否认防卫过当有直接故意。因为行为人意图为善——防卫。 
②李某为泄愤而杀人,并不是为了防卫自己的利益,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应定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③如果李某知道必有人偷瓜,自动装置必能杀人,也应该是直接故意。

4.①一辆载货汽车路过收费站的时候,路政管理人员将其阻拦,经检查发现超重,就对该车予以罚款(车主予以交纳),并要求车主出示营运证,车主不交,路政人员遂掰车牌,车主甲上前踢路政人员,其他路政人员也上前帮忙,车主甲与司机乙与路政人员发生斗殴,欧斗中,甲乙二人见不敌,就一起跑到后备箱中取来两根铁管,分别打向丙丁。甲致使丙颅脑损伤死亡,乙致使丁轻微伤。问:甲与丁如何定罪?理由如何? ② 甲与乙共同盗窃,盗窃得手后,甲欲放火焚烧房屋并将煤气管道打开,乙见之未与阻拦,问甲乙如何定罪?理由如何?第一题中甲应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乙应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是甲乙本身均为妨害公务行为,但是甲之行为了丙死亡,已经超出了妨害公务的限度,应以故意伤害定罪。而乙自然构成妨害公务罪。问题是:实践中,是否可能对甲乙以共同伤害罪定罪处罚。请老师解答。第二题中,甲乙一同去盗窃,甲欲防火并实施了 行为,那么乙如果不阻拦,是否就是放火罪的 共犯?如:甲乙共同伤害丙,乙打了丙 两下就退出了,甲拔出尖刀乙未与阻拦,甲遂刺扎丙要害部位多次,致使丙死亡,那么甲乙二人是否共同杀人犯罪。

答:①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甲乙具有使用致伤暴力的共同故意,实施了共同的行为。
②第二个问题分情况来看:如果乙对于甲的点火行为采取支持或者放任的态度——共犯。如果乙是反对的态度,但是没有能力也不敢阻止——不构成放火的共犯。如果乙以为是帮助甲轻微伤害丙,却不知甲要故意杀害丙,属于帮助犯的错误,不为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5.对象错误中,甲把乙当作丙杀掉,对于杀乙,甲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那么对于丙,甲能构成杀人未遂么?请老师指点。
答:对于丙,不能认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因为这里乙和丙代表相同的客体,只要其一受到侵害,就符合一个既遂的犯罪构成。就如同甲想砸烂一只特定的花瓶,却打击错误导致花瓶旁边的电视机损毁,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足够的情况下),没有未遂砸花瓶的问题。因为未遂也是某一个具体罪名的未遂,在对象错误不影响客体的情况下,只触犯了一个罪名,这个罪名处于既遂状态。

6.甲想杀害乙,一日在路边甲给乙喝了装有毒药的饮料,(毒药五分钟后可以致人死亡)。乙喝后甲跑开了,四分钟后乙受毒药影响迷糊中爬到公路上被正常行驶的汽车撞死。问甲的行为对乙的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应该以什么罪论处。汽车撞死乙算不算是介入因素?
答:①乙死亡的结果是由于两个条件的作用:一、毒药的药性;二、汽车的碾压。根据条件说,二者都是死亡的原因。?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③汽车属于介入因素,但正常行驶的汽车之所以会压死人是由于乙药性发作,无法正常行走和躲避汽车,所以不是独立于先在下毒行为的因素,不能隔断下毒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④司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他承担的责任是否主要。从本案现有条件看,司机的责任没有达到主要责任的地步,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7.陆某系公交车司机,01年3月某日,因乘客张某上车后与陆某发生争吵,陆某为还击张某的殴打,而离开驾驶座位,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公交车因无人控制,撞死一人,撞毁他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问:陆某和张某各具体构成何罪?

答:司机在汽车行驶中离座与人相殴,是应当履行驾驶义务而不履行——不作为,对汽车可能造成的法益侵害,司机有充分的认识可能性,司机对于这种法益侵害持一种放任的冷漠态度,结果造成了危害后果,属于间接故意犯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竞合,从一重,应定故意杀人罪。(司机完全可以一脚刹车以后再行还击)。乘客乘车期间殴打司机,如属于轻微殴击,从而直接引起交通事故的,定交通肇事罪。但本案中的后果本人以为是由于司机主动放弃驾驶引起的,切断了乘客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8.陆某系公交车司机,01年3月某日,因乘客张某上车后与陆某发生争吵,陆某为还击张某的殴打,而离开驾驶座位,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公交车因无人控制,撞死一人,撞毁他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问:陆某和张某各具体构成何罪?

答:司机在汽车行驶中离座与人相殴,是应当履行驾驶义务而不履行——不作为,对汽车可能造成的法益侵害,司机有充分的认识可能性,司机对于这种法益侵害持一种放任的冷漠态度,结果造成了危害后果,属于间接故意犯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竞合,从一重,应定故意杀人罪。(司机完全可以一脚刹车以后再行还击)。乘客乘车期间殴打司机,如属于轻微殴击,从而直接引起交通事故的,定交通肇事罪。但本案中的后果本人以为是由于司机主动放弃驾驶引起的,切断了乘客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9.甲下毒意图杀害乙,却因毒药药量不够不能毒死乙,乙倒地打滚挣扎,甲这时心生怜悯,于是将乙送往医院救治,救治过程中因医疗事故乙死亡,问甲如何定罪?
答:如果甲当时认为自己投毒的行为能够杀死乙,但在乙痛苦时予以挽救的,应该认定为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成立条件“能打而不欲”是否“能”属于主观标准,根据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来确定。

10.某乙上街看见了某甲曾经在3个月前盗窃自己的摩托车,于是上前准备要回,但无奈某甲身强力壮,于是只好作罢。当天夜,某乙秘密跟着某甲到家后,正准备偷偷偷回车,但某甲上前阻拦,某乙抽出准备好的一三角刀威胁某甲随后骑车离去。问怎样分析某乙的行为?
答:这种情形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对自己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财物采取措施取回,因此,并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但,其携带凶器的行为如果严重,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

网上找的,供你参考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1-12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