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19)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管理部门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房产、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社会文教、宣传及公共事业管理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第六条 本市对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七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止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节日、重大庆典等活动除外:

  (一)本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

  (二)大东区四环路以内行政区域;

  (三)浑南区沈丹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

  (四)沈北新区京哈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

  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安全保护区内;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地铁站、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

  (十)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一)城市绿地;

  (十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三)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管护。第九条 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举办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第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陪同看护。第十一条 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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