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为什么不适应当前城市化建设需要?

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一部相对比较公平的法规,既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利益,也使部份拆迁改造有法可依。但是,不知道为什么要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改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目前,全国各大中城市的城市化建设已推进了几年,拆迁改造已经从市区向市郊发展,多数城市的拆迁改造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农村房”已经占了拆迁改造的大多数,而即将出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没有包含集体土地上房屋,适用范围太小,使得城市化建设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改造仍无法可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回答“法律阳光何时照耀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时说“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应当由法律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不属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而且新条例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决定只是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因此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无法涵盖这部分内容。”看来是自由市场有人管,集体土地无人管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官僚主义对日益突出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问题无动于衷???

第1个回答  2010-02-01
《新条例》极大拓宽“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公民还是没有居住的基本人权!
第2个回答  2010-02-03
本人就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即将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实施过程中不难看到,很多的商业开发都要与当地政府合谋,利用政府具有的行政许可权、行政仲裁权、行政执法权(强制拆迁权)、对评估机构管理权、司法干预权打着公益事业的旗号,使自己在拆迁之中处于绝对优势,让百姓面对权力无边的政府,目的就是压低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从中获取巨大利益。然而将要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按照条例所界定的公共利益范畴“公共利益”几乎包涵了城市房地产拆迁90%以上的情况,各级政府部门仍然可以无所顾忌地以公共利益为名行商业拆迁之实。即将废止的《拆迁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而《征收条例》在这方面并未作出规定,等于默认了政府部门作为征收和拆迁主体的客观现实。这无异于给政府部门借国家机器打压反对拆迁者带来极大的便利。这就意味着,征收条例实际上大大强化了政府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它仍然是在政府行为框架下力图进行自我纠偏的一个产物。在这里,政府部门既是利益既得者,又是拆迁行为和纠纷处理的主体。很显然,当前发生的大量拆迁事件中,主要矛盾就在于(公共利益异化为)政府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政府部门角色混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所以,这部条例的草案和《宪法》、《物权法》保护私产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草案避重就轻并未抓住拆迁实质问题。城市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应予以补偿问题也没有涉及。其实,房屋的建筑物即所谓的拆迁重置价,在房价中的比例是相当少的部分,房屋价格主要体现在其所在城市区位即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此,应该以土地使用权按市场价作为评估和计算补偿。草案中对危旧房改造有一个“90%”以上和两个“三分之二”以上的情况侧重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那所剩的“10%”和“三分之一”就是矛盾的激化点,仍然无法避免当事双方的相互冲突。所以,应着重于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市场化 规范化建设,分别考虑被迁人房产和地产的市场价值并按面积大小和市场价格进行相应补偿,也只有这样才能得民心,顺民意。
三·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这一条有不同看法,首先违法建筑很大程度是拆迁补偿上制度避重就轻,只考虑建筑物面积的补偿忽略区位即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补偿造成。(如条例草案中的拆一还一)对于有门路有关系的被迁人照样可以利用其社会关系将违法建筑合法化,而被坑害的是无门路无关系的老百姓。在这点上,如果建筑物是按拆迁重置价补偿,土地使用权按市场价作为评估和计算补偿的话,那么谁愿意费力不讨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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