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8
仲裁机构通常是非政府性质的民间团体,其裁决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协议,无协议则无权审理。仲裁机构的性质具有特定规定,它允许当事人在协议的基础上,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性质的仲裁庭进行裁决,当事人必须遵守仲裁庭的裁决结果。仲裁是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与法院审判活动一样,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
一、仲裁机构类型
1. 常设仲裁机构
2. 临时仲裁机构
3. 专业性仲裁机构
二、仲裁机构性质
仲裁机构的性质普遍被认为是独立的、非政府的、民间性的商事争议解决机构。然而,目前仍有不少政府部门甚至司法界对仲裁机构的性质存在误解,具体表现在:
1. 许多仲裁机构由国家出资建立,部分仲裁机构至今仍依赖国家资金维持运营,因此被误认为具有行政性质的事业单位或准司法机构。
2. 仲裁服务的收费被视为与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收费相似,归类为行政性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3. 将商事仲裁与劳动、人事等行政仲裁混淆,将仲裁收费归类为行政性收费。
4. 按照现有的干部管理体制,仲裁机构的管理人员多由组织人事部门任命,薪酬待遇与公务员相当,因此至少被划分为事业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四)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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