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政府的主要实践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7

责任政府是与“主权在民”思想和代议民主制的产生相联系的。代议制的出现,使得人民可以通过议会将管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政府,在人民和政府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民是委托人,政府是代理人,人民赋予政府管理国家的权力,政府要履行代理人义务,对人民负责。
责任政府最早产生于英国,源于英国早期的议会弹劾程序。早在16世纪英国出现了弹劾,一个大臣被众议院控告,然后由贵族院审判,用议会这种形式来反对那些依据普通法律对其不端行为不够判罪的奸佞之臣。随着议会权力的扩大,大臣们日益认识到在政治上同议会多数保持一致的重要性。1742年,内阁首相渥尔波因得不到议会多数信任被迫辞职,从而开创了政府向议会承担政治责任的先例。英国“内阁对议会负政治责任”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是议会主权,政府向议会负责,在这种制度下,政府的组成需经议会同意,政府的重大政策需由议会通过,政府成员施政不当及违法行为需承担责任,包括政府的部分阁员甚至全部阁员在无法得到议会信任时辞职。
与英国责任政府制相异的是美国式总统制。在这种制度下,总统、国会与法院实行分权与制衡原则,政府的政治官员虽在任命时需经议会批准,但其施政只对总统负责,而无须对国会负责,其进退也以元首的信任为依归,而不是以国会信任与否为转移。美国宪法虽然没有采用英国式政府对议会负责制,总统不对国会负责,但三权分立的政治框架力图通过分权制衡原则使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各自直接对人民负责。美国总统或议员在获得选民同意后代表选民行使国家权力。选民采用选举方式,表达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总统和议员不过是代表选民行使执政权或立法权,因此他们应该向选民报告行使权力的情况,并服从选民裁决。美国宪法的实践从四个方面加强了总统责任制,即总统选举制度民主化,总统一人负责制,总统负责拟订、论证和实施政纲和政策,总统受制于国会的监督和弹劾。
责任政府除了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有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方面。法律责任的规定,最早出现在德国。1919年德国威玛宪法第131条规定:“官吏就其所受委任之职务行使公共权力,而违反对第三人之职务上的义务时,原则上由该官吏所属的国家或公共团体负其责任,但对于官吏有求偿权,上述损害赔偿,得以非司法手续求之”。这是世界上首次通过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从此以后,许多国家制订了专门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政府侵权赔偿责任。
在公共道德责任的实践方面,西方行政学者与政府领导者通常认为,国家要树立一种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社会正义原则,并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发挥必要的启动和引导作用,从而推进个人和公共道德的完善。政府应当享有社会正义的权威,通过制定公共政策致力于实现社会公平,从而为良好公共生活的建立和高尚道德情操的培养提供必要的经济条件。自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得到普遍认同以后,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开始明确将平等、自由、社会正义当作政府的基本价值趋向。1985年,美国公共行政学会发表了12条伦理法典,并以此作为公共行政人员的现实道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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