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颠大法官改革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2

进入21世纪,大法官的角色因集行政、立法、司法于一身而备受争议,有人质疑其违背了三权分立原则,甚至与欧洲人权公约相冲突。于是,前首相布莱尔提出了废除大法官职位的提案。然而,这一提议遭到了反对,认为大法官职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且内阁需要在司法事务上有一个代表。在2003年,布莱尔任命好友范克林勋爵为大法官兼宪制事务大臣,同时提出废除计划,但最终大法官职位得以保留,大法官部改组为宪制事务部。


现任大不列颠大法官兼司法大臣斯特劳,政府在2004年试图通过《宪制改革草案》进一步改革,计划将大法官的职能转移。草案提出,立法职能移至上议院议长,行政职能移至宪制事务大臣,司法职能移至首席大法官。然而,上议院对此进行了深入审议,最终在2004年7月,草案虽保留了大法官头衔,但其职能转移至其他官员。政府接受上院意见,将宪制事务大臣与大法官的改革结合,保留部分法定职能。《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于2005年3月获得通过,大法官的大部分职能将转移,但大法官及宪制事务大臣仍保留内阁阁揆身份和部分特殊职能。


大法官的职权转移需经特殊程序,因为涉及法律的职能需通过国会法案处理。2007年,宪制事务部被取消,部分职能转至司法部,范克林勋爵同时担任司法大臣。改革后的规定,大法官不再必须是贵族,2007年斯特劳议员成为首位来自下院的大法官兼司法大臣,这一历史性的变化反映了宪制的进一步演变。


扩展资料

  现任大不列颠大法官肯尼斯·克拉克  大不列颠大法官(英文:Lord High Chancellor of Great Britain),通称大法官(英文:Lord Chancellor),是英国政府内一个高级和重要的官位。大法官在一众重大国务官员(Great Officers of State)中排行第二,有关任命都由首相提出意见,再由君主委任。在1707年英国成为联合王国以前,此职位曾分别为“英格兰大法官”(Chancellor of England)及“苏格兰大法官”(Lord Chancellor of Scotland)执掌。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