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六章 安全防范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7

在福州市,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燃气行业的安全法规和标准,确保生产、供气安全。他们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五条)。


燃气运输需持有合法准运证件,按照指定路线行驶,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二十六条)。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需遵守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包括禁止钢瓶跨企业使用,仅能在批准的基地充装,且不得简易充装或槽车直接充装(第二十七条)。


规划和土地部门在审批项目时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已占压的设施需协调拆除,未经批准的建设将被拆除(第二十八条)。燃气设施需有明显标志,禁止擅自改动(第二十九条)。


在燃气设施附近施工需与燃气企业协商保护措施,施工现场需严格管理,施工造成设施损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三十条)。城市建设需在燃气经营企业的参与下进行设施拆迁(第三十一条)。


燃气企业需制定安全用气规定并告知用户,用户需遵守规定并配合检修(第三十二条)。企业需有事故抢修预案,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用户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第三十三条)。


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和劳动部门共同负责,重大事故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第三十四条)。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福州市燃气使用安全。
扩展资料

《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经1996年8月2日福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7日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1996年10月18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该《办法》分总则、规划和建设、经营企业、 燃气设施和器具、供气和用气、安全防范、法律责任、附则8章4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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