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哪些国家机构负责宣布战争状态和发布动员令?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第二章规定了国家机构在国防方面的职权分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对战争与和平问题拥有决定权,并行使国防方面的其他宪法赋予职责,包括宣布战争状态和发布动员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战争状态宣布、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方面也有决定权,同样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执行战争状态宣布和动员命令。


国务院负责国防建设事业的领导与管理,职权包括编制规划、制定方针政策、领导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资产,以及国防动员等工作。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管理武装警察部队、民兵、边防等事务,并参与军事法规制定和武装力量管理。


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构,行使统一指挥、军事战略决策、中国人民解放军建设和管理等职权,包括提出议案、制定军事法规、任免军事人员等。国务院和军委可以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国防事务,地方各级政府则负责在本区域内执行国防法律和管理相关工作,如征兵、民兵、预备役等。


军地联席会议作为协调机制,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共同召集,处理涉及国防事务的事项,并分别向上级报告重大决策。这一体系确保了国家机构在国防建设中的有序合作与高效执行。


扩展资料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 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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