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保密制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以确保国家机密的安全。首先,第二十条强调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或机关、单位必须经过限定。由确定密级的机关或单位指定接触范围,机关内部则由主管领导人进一步明确具体人员。上级机关有权在必要时调整下级单位的接触范围。


复制、摘录国家秘密文件时,第二十一条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程序。在对外交往中,如对方提出合理要求,应遵循平等互利原则,经相应权限机关审批,并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涉及多个部门的对外提供,保密工作部门需进行组织协调,并在涉及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方面,审批机关需通知保密工作部门。


对于具有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具体措施,如选择保密会议场所、限定参会人员范围、使用保密设备和管理文件资料,以及决定会议内容的传达范围。对于重要的涉密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必要时保密工作部门需参与。


对于不对外开放的国家秘密场所,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相关机关或单位制定保密措施,或与保密工作部门协商确定。一旦发生泄密事件,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关单位必须迅速调查,确定泄密信息、可能造成的危害、责任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并上报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自1990年5月25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大家正在搜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