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发布《内河航运工程合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航运工程合资项目建设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内河航运工程合资项目分为两类:
  (一)第一类系指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或交通部批准,资金来源以中央安排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担部分投资的项目;
  (二)第二类系指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资金来源以地方安排为主,中央分担部分投资的项目。第三条 内河航运工程合资项目建设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初步设计;
  (二)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有关合资部门、单位签订投资分摊、投资包干合同;
  (四)组织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五)提出申请开工报告;
  (六)项目实施及施工监理;
  (七)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做出总结。第二章 初步设计阶段管理第四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按下列规定报送:
  (一)第一类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报送交通部一式四份,文件包括:
  1.设计说明书(包括主要设计参数、主要计算成果等,并附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征用土地、供水、供电、环境保护等有关协议书或意向书复印件);
  2.设计图纸;
  3.材料设备表;
  4.工程数量表;
  5.工程概算及三材用量。
  (二)第二类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抄报交通部一式二份,抄报文件参照本条(一)项要求办理,但图纸、表格部分只需报送总图、总表。第五条 初步设计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第一类项目初步设计由交通部负责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第二类项目初步设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审批,审批前应征求交通部意见,审批后,审批文件应报交通部备案。第六条 初步设计如需改变内容时,需经原批准单位审定同意后才能修改。第七条 资金分摊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第一类项目资金安排,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中有关资金分摊意见执行;
  (二)第二类项目,由交通厅(局)根据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向交通部申报列项和合资资金。具体办法按交通部(85)交计字1846号《关于补助地方交通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三章 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理第八条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第一类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建设单位审批,第二类项目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不得改变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标准和规模,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概算。第四章 实施阶段管理第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具体办法按一九八四年国家计委、城建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基〔1984〕2008号《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实行招标、投标承包制。具体办法按一九九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2号《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根据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第十三条 根据正式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本年度施工计划,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后抄报交通部一式二份。第十四条 项目开工前,第一类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向交通部;第二类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开工报告,待批准后方可开工。第十五条 施工中应严格实行施工监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安排应严格按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作变更时,必须预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将实施情况和进度报表(交统基8、9表)按交通部规定上报。第五章 竣工验收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第一类项目由交通部;第二类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将竣工报告、验收文件报送交通部一式二份,文件包括:
  (一)竣工报告;
  (二)工程决算;
  (三)施工验收证书。(附后)第十九条 项目投产运营一年后,有关主管部门应提出使用情况报告,并抄报交通部一份。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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