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的管理,制止乱罚款物的行为,维护社会法制,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依法查处的各种违法、违章、违纪案件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所称赃款赃物,是指依法查处追回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的财物。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享有执法权的市直、城(郊)区、县属各执罚部门(含合法的执罚人,下同)以及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归本市管理的中央、自治区在邕的执罚部门。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的主管部门,隶属于市财政局的南宁市罚没财物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具体组织罚没财物、赃款赃物的收缴工作。第五条 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1、贯彻和落实有关罚没财物、赃款赃物管理的制度和办法,统一收缴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并上缴财政机关;
  2、负责罚没票据管理,对罚没票据实行统一发放,登记和核销;
  3、监督检查执罚部门收缴的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对违反罚没财物、赃款赃物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市财政局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4、组织罚没物资的公开拍卖。第六条 管理处可以按城市区划设立罚没款收缴所。直接收缴或委托金融机构收缴违法违章罚没款。第三章 罚没财物、赃款赃物的收缴和管理第七条 实行“罚、缴分离”原则,区分不同罚款情况,将处罚环节与缴款环节相分离,建立执罚与收缴相互制衡的科学的罚没管理体系。第八条 对有证、照、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违法违章对象的罚款,主要包括交通违章罚款和公安、工商、城建、土地、规划、卫生、防疫、环保、文化等执罚部门的罚款项目(具体的执罚部门和罚款项目由市财政局另文通知),采取罚缴分离办法:由执罚部门向被罚对象发出“扣证(照)、罚款决定书”扣留有关证照、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裁定违法违章事实和罚款数额,指定缴款地点(管理处按照城市区域设立的罚款收缴所或受管理处委托收取罚款的部门),被罚对象持“扣证照、罚款决定书”在五日内到指定缴款点缴纳罚款;收缴罚款部门向被罚对象出具“罚没款专用票据”和“完款通知书”;被罚对象持“完款通知书”回执罚部门领回被扣证照。对不按规定期限缴款的被罚对象,从期满之日起每逾期一天由管理处按罚款数额的10%加收滞纳金。对屡催不缴者,执罚部门或管理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登报公告,费用由被公告者负担。第九条 对没有证照、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违法违章对象的罚款,仍由执罚部门采取当场处罚收款的办法。第十条 执罚人员所收缴的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必须当日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执罚部门收缴的罚没款、赃款赃物必须按月如数清缴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对有截留、坐支、挪用或屡催不缴的,市财政局可以按日加收应缴收入的0.3-0.5%的滞纳金,并从其单位预算拨款或预算外专户存款中扣交应缴收入和滞纳金。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一条 执罚部门收缴的罚没物资和赃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一般有价物资,由执罚部门按月清缴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换、使用、压价私分或变价处理;对清缴入库的罚没物资和赃物由管理处组织公开拍卖;
  2、对容易腐烂变质和其他无法保管的罚没物资和赃物,执罚部门在登记造册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先行变卖,变价收入按第十条规定处理;
  3、对需要由执罚部门销毁的罚没物资和.赃物在执罚部门造册登记报管理处审核后实行,并由管理处负责监销。第十二条 各执罚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罚没财物、赃款赃物的验收、保管、交接、结算、对帐制度。第十三条 管理处有权对执罚部门收缴的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和上交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执罚部门必须如实提供凭征,单据,账册等资料、实物和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管理处直接收取的罚没款和物资拍卖收入必须按月清缴市国库。第四章 罚没票据第十五条 罚没票据由管理处统一管理,并按财政体制分级负责。市直及市直以上执罚部门使用的罚没票据由管理处发放和核销,城(郊)区、县属执罚部门使用的罚没票据由同级财政机关发放和核销;实行“罚缴分离”的罚没项目,罚没票据由管理处发放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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