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就劳务外包的发包方追诉工资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二,在承包方没有用人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发包方更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赞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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