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中国共产党的中央书记处历史可以追溯到1934年1月的六届五中全会,当时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更名为中央书记处。在中央委员会休会期间,它负责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1956年,随着八大召开,原书记处又改称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在此期间,中央书记处作为中央政治局的日常事务处理机构,不具有中央委员会的决策权力。然而,1969年至1980年间,中央书记处一度被暂停设立。1980年2月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恢复中央书记处,作为政治局和常委的办事机构,从十三大开始,其职责进一步明确为政治局决策的执行机构。
在1956年至1966年间,中央书记处设有一名总书记,邓小平曾担任这一职务。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书记处被撤销。1980年2月恢复时,总书记一职也随之恢复,但随后在1982年十二大上,总书记头衔改为了中央委员会主席,书记处不再设立总书记名衔。
1943年的政治局会议强调,中央书记处是根据政治局决策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虽在组织上服从政治局,但在方针指引下,有权处理日常事务。此后历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党章都确认了中央书记处的设立和职责,它在中央政治局决议和常委领导下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党的第九次至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中央书记处的设置曾被取消。直到1980年,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恢复这一制度,明确了其作为常设机构的重要性。十二大和后来的十四大、十五大党章沿用了这一组织架构。
扩展资料
1934年1月,中国共产党设立中央书记处;1966年8月,中央书记处停止工作;1980年十一届五中全会时,又恢复了中央书记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它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