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你的外观专利和他人在先商标相冲突了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06-19
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裁判要旨
1、虽然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还包括了其他构成要素,但其他构成要素相对于文字内容而言,更多地发挥的是使工业品外观富有美感的设计作用,其所能够发挥的商品来源识别作用较弱。因此,对比外观设计专利和在先商标标志的整体,本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与都星公司就在先商标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相冲突,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应当以保护该在先权利的相关法律为依据,按照该在先权利通常的侵权判定规则,判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是否损害该在先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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