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投毒案的社会反响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0

《京华时报》8月23日刊载特约评论员王云帆的评论,批评了福建高院多次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后没有判决念斌无罪,而是发回重审,称:“既然二审法院早在6年前就已发现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何不直接改判念斌无罪,而非要交由一审法院去‘重审’呢?刑事司法程序之所以要设计二审,正是为了让二审法院能在这种审级关系中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审存在的错误,从而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如果说第一次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还抱有‘有错必纠’的期待的话,在最高法以同样理由发回重审后,福建高院再一次发回一审法院,不但显得缺乏担当,也与法律精神不符。”8月24日,《京华时报》刊载特约评论员王灏军的评论,呼吁在表扬法官之余,法院和公安应该借本案进行反思和纠偏,称:“在福建高院赢得坊间鼓励和点赞时,我们希望这不是个案,而是对过往的一种制度化纠偏。”
《法制晚报》8月23日发表社论,对本案中案件早已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却审了8年以及警方的“思想工作”让念斌咬舌自尽等疑点提出质疑,要求惩处渎职的公检法人员。
《北京青年报》8月25日刊载一名检察官杨涛的评论,认为若要防止念斌案再现,应摒弃“公检法联合办案”来让法院真正做到独立办案、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对未判死刑的重特大案件与重大疑难案件也应实行三审并建立巡回法庭,并呼吁有关部门彻查本案中涉及的刑讯逼供和伪造证据问题。
《都市时报》8月23日发表社论,引用了威廉·格拉德斯通的名言“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以及弗兰西斯·培根的“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水源。”,呼吁追究念斌案中渎职违法的责任人。 可以说,司法不公、有法不依,就是最大的司法腐败;可以说,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敬畏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草菅人命,就是最大的司法腐败;可以说,公检法工作人员不尊重生命,不重证据轻口供,就是最大的司法腐败;可以说,为了挽回自己的面子,而不珍惜他人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就是最大的司法腐败。仅仅为了他们自己的面子,使错误的死刑判决得不到更正,这绝不是我们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本意。因此,对于这样的害群之马,绝不应当姑息迁就;因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念斌的死刑作出无罪释放的终审判决之后,应当尽快对福州市公检法队伍中肆意践踏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失职和渎职犯罪行为进行依法问责。
如果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仅仅对念斌作出终审改判无罪,而不依法追究责任,那就更是对法律的不尊与践踏。因此,全国各地法院和公检法系统,都应当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学习,建立健全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有错必纠,才能执法必严;执法必严,才能依法维护司法公平与公正;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郭喜林 )
对受害人来说,该案是他们8年来的伤口,念斌被判无罪,他们的伤口又被撕开,真凶到底是谁,在他们心里又成了一个死结。这就是一起冤案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没有赢家,只有伤害。从法院审判来讲,应该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避免再次出现冤案。(张燕生评)
念斌案的悲剧,可以说是“命案必破”理念的产物。所谓“命案必破”,作为侦查机关的一种决心宣示,可以理解。如果作为对侦查机关的硬性要求,则是荒谬的、反科学的。无论科技条件如何发达,犯罪手段必然也会随之升级。证据随时间推移而湮灭,是不可改变的自然规律。侦查手段的局限性、侦查人员的素质、犯罪分子的抗拒心理、公众对程序正义的期待等等,都是命案侦破中无法克服的困难。在反科学的“命案必破”要求下,必然出现两种结果: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或者推卸责任,将故意杀人案认定为自杀、意外事件。(易胜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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