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的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拥有特定的职责和权力。首先,针对境外个人可能在入境后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国家安全机关有权在必要时期内限制其入境,以第九条规定为准。


对于严重背叛祖国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的授权,采取通缉和追捕的措施,以确保国家安全的维护,这是第十条的规定内容。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时,遇到身份不明且疑似存在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人员,有权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这是第十二条中的规定,确保工作的有效进行。


执行紧急国家安全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的通行标志和警用设备,如警灯和警报器,以确保任务执行的顺畅和安全,见第十二条的详细说明。


针对在查验过程中发现的可能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等设备,国家安全机关有权要求相关组织和个人进行技术处理。如果拒绝或无法处理,设备可能会被封存或扣押,按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后续处理,这是第十三条中的内容。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其他相应证件,以确保其身份和权限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他们必须严格依法行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第十四条的核心原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实施细则,1994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15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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