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赏罚篇 ——孙子兵法第十四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8-02
孙子曰:赏罚之道,在于 正义,明法,彰功,标罪 也。

义之不正,则法必偏狭,

法之不明,则军不知所以,

功之不彰,则军不知所趋,

罪之不标,则军不知所避。

赏罚为标,明法为本,事人而求军整也。

赏之者有四,曰:誉之,货之,禄之,爵之。

凡誉之者,必衣饰器械有别以明示之,励杀敌之气,

凡货之者,多助父母衣食田帛,解后顾之忧,

凡禄之者,多以军功为重,示人人可取,

凡爵之者,宜以智勇为先,利调度节制。

赏之之道,不在于多寡,在于公,不公则隙,隙则间,间则不合,其心不一,临阵则乱。

罚之者有四,曰:斥之,杖之,狱之,斩之。

斥之者必有其过,无过必忿,

杖之者必有其名,无名必恨,

狱之者必有其罪,疑罪则乱,

斩之者必为罪首,滥杀必叛。

罚之之道,不在于轻重,在于度,过之则怨,怨则恨,恨则乱,轻之则怠,怠则惰,惰则散。

赏不公,罚无度,则军散乱而不整,或有叛心,敌之所乘也。

有功必赏,则勇者必当先,有过必罚,则怯者不敢后。

有功不赏,临敌则推诿而不前,有过不罚,遇难则军无必死之心。

罚不能容情,功不能抵过,罪不能无名,赏不能破例。

赏罚之义有二,曰:赏不上趋,罚不下行。

一徒之功,不及一伍之长,一伍之功,不及一卒之长,旅、军同也。

一徒之过,一伍之长同之,伍长之过,不及徒也,一伍之过,一卒之长同之,卒长之过,不及全卒,旅、军同也。(*军旅卒伍是古代的军队编制。一军为12500人,一旅为500人,一卒为100人,一伍为50人。)

全军之功,功及士卒,全军之过,罚在将帅。

上不可以贪下之功,下不可以替上之过。

贪下之功者,必罚之为有功者之属下,贪下之货者,尽其财以货其士卒。以下顶过者,罪倍之。

赏不上趋者,则士死战,罚不下行者,则官不骄,而后可上下一心,军可用也。

赏罚之机有三,曰:临敌,阵中,收军。

临敌赏罚,非敌坚难破不可用,阵中赏罚,必在危难临机之时,收军赏罚,务广议论功以求彰。

阵前赏罚,权在临阵之将以事急,收军赏罚,权在有司以求公。

收军之时,胜军必罚有过之人,以戒胜军之娇,败军必赏有功之士,以励戒败军之气。

赏罚之危有三,曰:寡议,事缓,不彰。

议者,卒议将论也,使上下通,明功察过,亦可正法度之偏漏,而后可赏之公允,罚之有度,军心一也。寡议者,塞上下不途,必赏不公,罚无度,而将不察也,赏罚失度,军心散,害莫大也。

赏罚不宜缓,赏之不及则疑,罚之不及则怠,则军不整也。

不彰者,则不能明法,军不知利害所之,则军靡。趋利避害,心也,功之彰,军必趋之,罪之标,军必避之,则军严而整。

故将者,不知赏罚之义,不知赏罚之道,则军心不一,靡而散,不可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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