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行政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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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12
  一、庭审准备
  二、开庭准备
  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时不得随便走动,不准进入审判区,非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发言、提问。如帝听人员对法庭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3)非经法院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4)对违反法庭纪律失,由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劝告制止,不听劝阻的,视其情况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没收胶卷、录音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宣布开庭
  审:现在查明原告的要素,原告 刘佳丽 委托李航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的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为委托代理。
  被告的要素,被告曾泽飞委托郭雨、丛欢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的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为委托代理。
  第三人的要素,第三人郝欣欣、牡丹
  审1:原告,你对被告及第三人出庭及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原:没有
  审2:被告,你对原告及第三人出庭及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被:没有
  审:第三人,你对原告及第三人出庭及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第三人:没有
  审:经审查,上述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与代理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委托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原告刘佳丽诉讼代理人李航出庭参加诉讼。准许被告王韬诉讼代理人郭雨出庭应诉,准许第三人 从欢出庭参加诉讼。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佳丽不服被告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一案。
  审:现在开庭。
  审: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曾泽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 、 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马艳担任法庭纪录。
  审:本合议庭主持法庭审判,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秩序。如有不同意见,可于庭审之后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
  审:本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并向原告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发送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审:因为原告的起诉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有直接利害关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向其发送了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力,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有权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审:原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第三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第三人:不申请
  审1:现在宣布当事人的其它诉讼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以下各项权利:
  (一)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经法庭准许,可以撤诉。
  (二)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四)当事人有权委托人进行辩论,在法定期限内对判决、裁定可以提出上诉,申请执行。
  (五)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审2:原、被告在诉讼期间除依法享有上述权利外,还必须遵守以下各项义务:
  (一)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原告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原、被告要实事求是地向法院提供、补充证据,提供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诉讼期间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证人收集证据。
  (三)提供证据要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影印件、照片、复制本、节录本。
  (四)原、被告在法庭上进行辩论不许做人身指责,不许吵闹,要求发言须经过法庭许可。
  (五)原、被告必须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收、裁定书、调解书,拒绝执行而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直至承担刑事责任。以上义务要求当事人自觉执行,是否听清了?
  原:听清了
  被:听清了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审:现在请原告明确自己的起诉请求事项及所需的事实根据,可以宣读起诉状。
  审:现在请被告宣读答辩状。
  审:请第三人明确自己的诉讼主张及事实根据。
  被:北京铁路局以被诉行为没有强制力、是抽象行政行为,且刘佳丽不具有原告资格、没有诉权等为由,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的事实和理由,请原、被告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审:原告,你是什么时间购买的火车票的?
  原:2001年1月17日买了一张从石家庄到磁县的车票。1月22日又买了一张从石家庄到邯郸的车票。
  审:你是什么时间申请行政复议的?
  原:是2001年1月18日。
  审:被告,《通知》主要是针对什么人的?
  被:北京铁路局
  审:《通知》有没有规定执行期限?
  被:有,是春运期间。
  审:请被告宣读或出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档。
  被告请求出示《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0〗1960号)并巡场展示。 审:现在进行法庭质证。(应对被、原、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审:原告,你对《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是否承认其真实? 原:我承认其真实性。 审:你对《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是否承认其真实? 原:承认。 审:你对《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是否承认其真实? 原:我承认。
  审:被告,原告的火车票是否真实?
  被:真实。
  审:第三人,原告的火车票是否真实?
  第三人:真实。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理1:首先,火车票价不是市场调节价,而是政府定价,被申请人没有权利上浮票价;

  其次,依照《价格法》第18条的规定,火车票价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重要的公益服务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的范围。依据《铁路法》第20条的规定,火车票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未经国务院批准,被申请人擅自上浮票价是违法的;

  再次,依据《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公用事业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举行听证会。
  综上所诉,原告认为,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我及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而且缺乏法律依据,内容失当,程序违法。
  审: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理1:1)国家计委已报请国务院同意,才下发了批复;
  2)铁道部按《价格法》第22条的规定,作了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听取了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所以,《通知》的内容、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行为。
  审:请第三人发表意见。 第三人:申请人没有提供在春运期间乘坐北京铁路局票价上浮列车的证据。完毕。 审:现在可以进行互相辩论。
  被代理1:我们对原告的诉讼资格产生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它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原告就铁道部春运客票涨价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需要通知几千万乘坐涨价列车的旅客参加诉讼,不合情理和法理。
  原代理1:原告在购买火车票的时,就与铁道部及第三人产生了直接的利害关系。《通知》允许三个铁路局属下的列车在春运期间上浮,就可能损害乘坐这三个铁路局属下列车的旅客的利益,在法律上就乘坐这些价格上浮列车的旅客如果对铁道部的《通知》不服,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我的当事人具有原告资格。
  原代理2:正如被告委托代理人所言,需要成千上万个第三人参加诉讼,那么我想今天的法庭只能在内蒙古大草原上召开了,法律并不是硬性的死规定,适当的变通才更能体现法理和情理。
  被代理1:旅客从铁路运输企业购买车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他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若铁路运输企业是非垄断性企业,具有定价权,那么,旅客购买价格上浮的车票,是自己的选择,因此而发生的纠纷是一种民事纠纷,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原1:今天所讨论的是关于铁道部指示标价上涨这一行政行为,民事诉讼是明显不合这一前提的,况且,我想,原告资格的是否存在是毋庸置疑的,我的当事人符合一切的原告构成要件,因为 铁道部的《通知》影响到所有可能乘坐被允许价格上浮的列车的人的利益。同时我的当事人在购买了被允许价格上浮的列车车票,实际支付了比价格上浮前多的票价时,他的实际利益造成了损害。也就是说,我的当事人实际成为旅客时,铁道部的《通知》对他的利益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换言之,他与铁道部的《通知》之间产生了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代理2:我想请对方委托代理人注意另外一点,我的当事人制定的《通知》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对象是广大旅客,而旅客又是不确定的,其行为属于抽象的行政行为。
  原代理2:我们认为,铁道部《通知》所针对的对象是铁路局。这一点,从铁道部《通知》的抬头和行文中,都可以看得很明确,即铁道部《通知》是发给各铁路局的,而不是发给广大旅客的。铁道部所发出的是通知而非通告。被告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原代理1:同时,铁道部《通知》中的事项也是非常明确的,即2000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价格上浮。其行为具有“对象的特定性”。
  被代理1:原告委托代理人刚才说我们《通知》的对象是铁路局,那么请问原告委托代理人,与你们产生利害关系的是铁路局。那么坐在我面前的应该是铁路局。
  被代理2: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抽象行政行为,其特点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能反复适用的行为。铁道部的《通知》,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刘佳丽提出的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2)铁道部的《通知》并不是针对某一个特定的旅客作出的,而是针对所有的乘坐列车的不特定的旅客作出的,对不同的乘坐涨价列车的旅客都予以适用。所以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原代理2:(1)铁道部的《通知》直接发生了执行效力,即导致了客票涨价的行为后果;(2)铁道部的《通知》只适用于2001年春节前后特定时期;(3)铁道部的《通知》通过铁路局就得到了实施,没有中间环节;(4)铁道部明确规定了客票上浮的范围、时间和幅度。我们认为这是明显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现。
  被代理1:我方认为,这些并不能证明【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新的司法解释将抽象行政行为界定为“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档”。可见,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是,“对象的不特定性”、“反复适用性”、“规范性”。
  而该【通知】明显符合以上特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原代理1:被告在审定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我认为铁道部没有举行听证会而价格上浮在程序上是违法的。被申请人决定票价上浮方案没有依法实行听证会制度,其涨价没有必要性,并且被告未提供此次票价上浮举行价格听证会的有关文件、资料及事实根据。因此,被告通知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被代理2:我们在这次涨价过程中的做法是符合《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的。[22]
  第一,对于铁路运价调整是否属于听证范围,《价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建立听证会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事物,涉及问题十分复杂。因此,《价格法》第32条规定的是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而不是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三,为了既体现依法治国精神,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贯彻落实《铁路法》、《价格法》的具体规定,国家计委和铁道部组织召开了具有听证会作用的论证会,听取运输企业和一定程度上代表消费者利益的地方物价部门的意见。另外,铁道部还组织各铁路局广泛开展客流调查,听取广大旅客对春运票价上浮的意见和要求。综上所述我们的程序是绝对合法的。

  原代理2:被告认为铁路运输旅客列车票价并不属于《价格法》所规定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因此不属于应当举行听证会的范围。按照铁道部的看法,《价格法》因为没有明确规定铁路运输旅客列车票价的定价属于应当举行听证会的范围,因而不属于应当举行听证会的范围。被告的这一说法是不正确的。对一个法律规范含义的理解,应当侧重于对其内涵的认识,只要是“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都应当属于举行听证会的范围。铁路运输旅客列车票价涉及几千万旅客的经济利益,其社会影响可以说巨大。同时,《价格法》中还有“等”字的表述,也是铁路运输旅客列车票价应当举行听证会的法律根据。

  原代理1: “听证会”,就具有特定的含义和特定的形式。[23]国家计委和铁道部在一定范围内由一定范围的人参加的“论证会”,与听证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首先,举行听证会是一项法律义务,而论证会则不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征求意见的形式;其次,在听证会的形式上,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主持下,申请改变价格的企业为一方,消费者与其它利害关系人为另一方,双方各持己见,进行申辩和争论;再其次,在听证会的程序和双方程式性权利上,与论证会都有所不同;最后,经过听证会的,政府价格部门在确定价格时,应当以听证会的笔录为依据。可见,国家计委、铁道部进行的论证会,在形式和内容上都不属于听证会。
  国家计委在没有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即批准了铁道部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涨价的请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因此,国家计委的批准行为在这个意义说,也是无效的。当然,没有举行听证会,并不是铁道部的过错,因为铁道部并没有举行听证会的法定职责。

  原代理2:总之,铁道部的《通知》不是人民法院的审查对象。人民法院所能够进行审查的,只是《通知》在作出的程序上是否合法。铁道部的《通知》应当由国务院批准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国务院没有进行批准,因而,铁道部的《通知》是无效的;同时,铁道部的《通知》应当在国家计委举行听证会后,才能由国务院批准,而国家计委并没有举行听证会,因而也由于违反法定程序而违法。铁道部在举行听证会和批准涨价上均没有过错,但《通知》是以铁道部的名义下发的,该《通知》的效力取决于是否举行了听证会和是否经过了国务院批准。铁道部的通知在没有获得国务院批准和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即予以下发并执行,因此,铁道部的《通知》违反了法律程序。
  审:法庭辩论结束。
  审: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铁道部及北京铁路局的行为程序违法,且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审 :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铁道部的行为合法。
  审:第三人陈述最后意见第三人:北京铁路局的行为合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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