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让如何账务处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10-16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

  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冲抵货款的形式。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支付销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抵减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
第2个回答  2018-04-23

账务如何处理折扣问题?

第3个回答  2019-05-23

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3、实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扩展资料

购货方收到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如下:

1、如商品尚未验收入库,则作红字分录

借:物资采购(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应付账款等(红字)

2、如商品已验收入库,采用进价核算的,则作红字分录:

借:库存商品(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应付账款等(红字)

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调整"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折让就是冲减已有的金额,既增值税发票已开且不能作废,这样的话,由购货方出具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进行折让冲销。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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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5
1、税法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根据: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财务处理:借:销售费用贷:银行存款。3、建议贵公司通过销售折让处理:取得销售折让证明单,直接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同时购货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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