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急!100分悬赏。如何理解议会内阁制度下内阁与议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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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05
议会制是议会内阁制或责任内阁制的简称。议会是由大选产生的,内阁则由议会产生,并必须对议会负责。获得议会中多数议员支持的个人、派别、政党或政党联合就取得了组阁权。一旦失去多数的支持,则或更换内阁或解散议会举行新的大选。内阁首脑(总理或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阁员由政府首脑从议员中挑选产生,并经国家元首任命。如果议会对整个内阁的执政能力失去信任,或议会拒绝通过内阁的重要议案,或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投票时,内阁或要辞职,或要解散下院,举行大选。如果大选后原执政党仍占多数,并对内阁表示信任,内阁就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必须辞职。各部部长如果被议会判定对其部门管理不善,亦须引咎辞职。
议会制是最早出现的现代自由民主的制度形式,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议会制民主政体的国家。因英国的议会设在威斯特敏斯特寺,故议会制民主政体又被称作威斯特敏斯特模式。英国的议会制政府是内阁负责的政府,立法与行政结合在一起,英国内阁是下议院多数党的代表,多数党的党魁自然出任首相。采用英国议会制模式的国家,有希腊、日本、西班牙、葡萄牙、德国、奥地利、意大利、荷兰、卢森堡、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北欧诸国等。
西欧历史学家哈勒维曾经说:“英国是供宪政考古的博物馆,这里积聚了以往岁月的陈物遗迹”。的确,作为最早爆发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英国是最早将启蒙思想家“主权在民”以及分权等学说付之实践的创始国,不仅在世界上最早拥有了别具风格的宪法,且成功地将在中世纪就已形成的等级会议制度延续演化为近代意义的议会制,使其成为近代以来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普遍采取的重要形式。英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奉行“议会主权”原则的国家,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议会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享有制定和废除一切法律的权力;任何法律或司法判例都不能约束议会上述权力;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宣布议会法案无效;只有议会自己才能修改、废除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此外,议会还享有对国家行政与财政的监督权,以及对政府的各项政策的讨论权和弹劾权。值得指出,英国“议会主权”这一对世界宪政制度发生了重大影响的宪法原则,也是伴随着英国中世纪反对封建王权的斗争逐步发展形成起来的,并在资产阶级革命后的19世纪中叶达到“黄金阶段”,但现代以来这一原则的地位与作用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考察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的历史由来,我们不难发现英国是西方议会制的发源地。远在13世纪以前,英国就有“大议会”的组织形式,由国王指派僧侣、宫廷大臣和封建领主等组成,作为国王处理国家事务的咨询性机构,国王也利用这种会议筹款征税以解决财政上的困难。1215年,对国王强烈不满的英国贵族、僧侣联合市民迫使英王约翰签署了《大宪章》,宪章规定国王非经大议会同意,不得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税金。1258年,英王亨利三世召开大议会,要向贵族筹款,诸侯们全副武装出席会议,拒绝国王的要求,这次大议会被称为“疯狂的议会”,“议会”从此而得名。1265年,担任摄政王的贵族革新派领袖蒙福尔为解决财政上的困难,重新召开议会,这次议会除照例邀请大贵族和大主教参加外,各郡和各大城市还分别推选出两名骑士代表及两名市民代表参加。从此,资产阶级作为市民代表开始参加会议,并使议会成为等级代表机关,握有对国王财政收支的监督权。14世纪英王爱德华三世在位时期,由于议会中的各个等级地位和利益不同,大贵族、大主教不愿和骑士及市民代表在一起开会,于是两部分代表常常分别集会,久而久之逐渐形成了议会中的两院制。上院称为贵族院,下院称为平民院。这种划分,从1343年开始,一直没有改变。1688年,英国发生“光荣革命”,资产阶级在同王权的斗争中取得决定性胜利。第二年议会通过《权利法案》,1701年议会又通过《王位继承法》,这些法律赋予议会享有立法、决定财政预算、决定王位继承、监督行政管理等权力,由此,英国不仅完成了从君主制向君主立宪制的转变,也使议会主权原则以成文法的形式被明确肯定下来。
英国“议会主权”原则,在19世纪经过几次重要的改革而进入成熟时期的“黄金阶段”,而英国著名宪政学家戴雪提出的议会主权学说则是对英国成熟时期“议会主权”原则的最好诠释。然而至20世纪以来,随着垄断经济的增强,英国政府的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加之欧盟法的引入,议会主权至上的权威性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戴雪的议会主权学说也受到学术界的再次热评。有些学者认为英国引入欧盟法表明其对议会主权原则的放弃,也有的学者指出英国议会主权原则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以及未来宪政中不复存在。分析英国宪政的历史与现状,笔者认为英国议会主权原则尽管自现代以来面临各种挑战,但它仍存在于英国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并且仍将会是未来英国宪政制度的最好诠释。

参考资料:

第2个回答  2010-05-05
内阁是议会选举出来的。议会先选首相,首相再自己指定内阁人员。内阁不被议会信任的时候,议会可以罢免它。议会是审议颁布法律的,内阁是行政方面的。内阁的实际权力大,但是受到议会的制约, 内阁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其实是对议会负责。一个政党成为多数党时就获得执政地位,党的领袖就会被国王任命为宰相。首相的地位非常重要,他有权提名内阁成员即各部大臣,决定国家的重要政策,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同时,他又能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这样,首相实际上掌握了国家大权。议会是立法机关,内阁是行政机关,这样英国议会内阁制下的立法权与行政权是互相结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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