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8-02

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审计内容和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二条,审计内容涵盖经理、厂长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对外投资、担保及资产处置,收益分配,以及与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十三条,离任决定或批准机关需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四条,审计组在审计前会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如会计文件、资产变动记录等。
    第十五条,被审计对象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回避决定由相应机构负责人作出。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需在审计前做好准备工作,如财产清查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后,经理、厂长和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审计组根据反馈进行修改并上报。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会审定报告,作出经济责任评价,并将结果报告送达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违规行为有处理、处罚权,并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决定。
    第二十条,审计决定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复议或申诉,未执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1997年12月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号公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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