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式民主的弊端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1-02
美国民主体制最主要的问题是,它过度强调分权,因而大大降低了政府的施政效率。第二个问题,在于金钱政治的权重太大。
这世界上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完美的政体。这里的一些答案给人的感觉就像,面试官在面试中问:“你觉得你最大的缺点是什么”,而应聘者答道:“做事太认真”。如果了解一下美国政治,就会发现,问题还真不少。否则也不会有一大票政经学者在研究解决方案了。
美国的分权使得,司法(法院)、立法(议会)、行政(行政机构)三者相互独立。
这三者的权力却没有完全清晰的分界线。
司法当局可以利用其手中对宪法的解释权来更改实际司法规则,从而实现所谓“第二立法机构”的职能,或所谓“影子立法”。其结果就是,美国的司法规则,可以由一个非民选的机构进行更改。
有时候,这是好事,比如最高法院曾经判决种族隔离非法,加快了社会发展。
但这并不一定总是好事。比如当年也判定过黑人不得和白人结婚,判定过企业政治捐款无上限。
就在最近的判定同性恋婚姻合法的判决之中,一位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就说:“你(持赞同意见的大法官)以为你们是谁?”他的意思是,这些大法官根本无权按照自己的价值观肆意“解读”宪法,并以此来对法律体系进行显著的修改。
立法权,是议会的。然而这种“第二立法”行为,实际上损害了议会一般工作的效能。一些在议会里战败的少数派,总可以去法院起诉相关法案违宪。而违宪诉讼旷日持久,耗费不赀。非但如此,法院还是“行政否决机构”。行政当局做出的任何行政决议,都有可能被人以“违宪”而起诉到法院。这带来的社会成本极端高昂。(欧洲政府违宪审查的启动门槛就相对较高)
本来三权分立的格局是:立法机构为民众和行政当局划定行为的界限,而司法当局负责管理这个界限。然而由于英美法系的判例的重要性,以及美国宪法的模糊性,再加上由早先的最高法院所创立的先例。司法机构干涉行政和立法的手段已被滥用。
本来,同性恋婚姻是否合法,是一个需要共识的事情,应该由立法机构来完成转变。然而这里法院却越殂代疱,把几个非民选的大法官的意志强加于整个国家之上。即便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一个进步的举措,这种手法也应该引起警觉。毕竟,最高法院的判决,历史上并不是只有光鲜的一面。
同理,立法分支也可以干涉行政分支。而立法分支的内部,又有诸如阻挠议事(Filibuster)等少数派制衡多数派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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