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制宪会议的历史背景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宪法制订前,根据第二届大陆会议所制订的《邦联条例》而组成一个统一国家的北美地区13个最新宣布独立的邦一共拥有约400万居民。但是很快就像所有长期处于资金不足困境中的邦联制政府一样,这个刚刚成立的美利坚合众国也从一开始就在组织和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存在严重且难以为继的缺陷。由于邦联条例只有在所有的州都全票通过的情况下才能修改,任何州都拥有对任何提议的否决权,并且邦联条例也没有赋予这个弱小的政府任何征税的权力:完全只能依赖各州,而没有任何权力强制要求各州支付拖欠的费用。随着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各州开始为保护各自的利益而产生纠纷。这其中包括马里兰和弗吉尼亚州围绕波多马克河而产生的纠纷(一直到1910年,联邦最高法院才在马里兰州诉西弗吉尼亚州案中以9比0的裁决解决了这一冲突,见217 U.S.1 (1910))以及罗德岛州擅自对所有经过其境内波士顿邮道的交通强制征税等。詹姆斯·麦迪逊建议各州政府派出专员“出于对各方共同利益和长久和谐统一的考量,并结合整个美利坚合众国各州间贸易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在1786年9月召开的安纳波利斯会议上,来自5个州的代表们决定于1787年5月14日在费城召开一次制宪会议来讨论对邦联条例进行改进。不过罗德岛州由于担心这一会议会损害其利益,因此对之予以抵制,并且当宪法最终制订并提交各州时一开始就拒绝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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