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容貌毁损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4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容貌毁损的定义着重于对个体面部结构的显著破坏,包括但不限于眼部、耳廓、鼻部、口唇、颧骨、颌骨及颞颌关节等关键部位的损伤。


眼部毁损包括一侧眼球缺失或萎缩,眼睑下垂遮盖瞳孔,眼睑损伤影响面容,以及一侧眼眶骨折导致塌陷。耳廓毁损则指一侧耳廓缺失达50%或两侧总面积超过一耳的60%,损伤造成显著变形。


鼻部损伤如缺损、塌陷或歪曲,也会导致显著的面容变形。口唇损伤严重时,会显著影响面部外观。颧骨骨折可能导致张口受限,面容变形。上、下颌骨及颞颌关节的损伤,如骨折或关节功能障碍,会显著改变面容对称性。


其他类型的容貌毁损包括大面积疤痕、面神经损伤导致的面肌瘫痪,以及深度烧伤或烫伤后的疤痕挛缩。这些都可能造成面容严重变形或功能障碍。




扩展资料

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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