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统治制度是什么?

宋朝的统治制度是什么?
不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丑大了、
各位帮帮忙啊

第1个回答  2013-08-14
宋初在朝廷中央设置刑部和大理寺,作为最高司法 机构。大理寺决断全国所申奏的案件,刑部复审大理寺 所定重大即死刑案件,并主管全国刑法,刑事和民事诉 讼,官员犯罪后赦宥、叙复、雪理等事。宋太宗时,在 宫中另设审刑院,复查大理寺所定案件,直属皇帝。宋 神宗官制改革,撤销此院,恢复刑部原有的复审权。经 过大理寺和刑部二审的重要案件,还须经门下省复核,发 现不当,即予驳正。中书省还有权作进一步评议。遇重 大疑案,皇帝命正、副宰相与御史、谏官、翰林学士等 “杂议”,然后决断。有时奉皇帝命令,特设“诏狱”审 理重大案件。宋神宗时,依诏立案审判犯人而特设的机 构,称制勘院;依中书之命而特设的机构,称推勘院,结 案后撤销。地方的司法机构,路一级设置提点刑狱司,复 核和审查所属州府判决的案件和囚帐,并经常巡视州县。 州一级的司法机构,宋初设司寇院,后改称司理院,审 讯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又设州院(或府院、军院),由 录事参军主管,职责与司理院相同,另设司法参军,主管 检法议刑(判决)。自御史台、大理寺、开封府、临安 府以至地方州县,还都设置监狱。宋朝逐步制订出一套 严密的刑事审判制度。审行鞫(审)、谳(判)分司和 州县司法机构独立审判的原则。县级审判机构有权判决 包括杖罪以下诸罪。州级审判机构在元丰前有权判决包 括死刑在内的各种案件,元丰后,判决的徒以上案件必 须呈报提刑司审复。
第2个回答  2013-08-14
二府三司制度
第3个回答  2013-08-14
重文轻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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