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与二审的区别

具体说说一审与二审的区别哈!
再者,请教对于法院的调解是否可以上诉?

第1个回答  2013-08-20
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一、组成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即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采用合议制,不能采用独任制。一般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案件后,就应当组成合议庭,并确定审判长,开始第二审程序的准备工作。 合议庭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应当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具备行使上诉权的必要条件。如有欠缺,能补正的应通知其补正。对超过上诉期限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作出裁定驳回上诉。对符合上诉要件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必须认真查阅一审案卷。通过调查研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向他们了解案件事实,核对证据,以便依法做出正确的裁判。 二、开庭审理。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应开庭审理,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第一审普通程序基本相同。 三、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迳行判决、裁定。但是,迳行裁决不等于书面审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适用迳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包括: 第一,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第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第三,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第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审法院如何进行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是二审程序结案的一种方法。 第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所以,二审的调解只能由合议庭主持;而一审调解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也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 第二,第二审法院关行全案调解,不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可以对当事人的原案请求实行全案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原审判决过的请求进行调解,也可以对原审应当判决而未予判决的请求进行调解。 第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实行并案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调解不限于当事人原审请求的范围,可以对当事人新增加的请求并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应当予以合并审理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未予合并审理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第四,二审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而一审调解有些案件,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案件等,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对不服判决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宜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以后,经合议庭研究,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可靠,适用法律正确,上诉无理的,应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二,依法改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应作出变更判决的判决;另一种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予以改判。依法改判,可能是改变原判决的一部分,也可能是改变原判决的全部结论。 第三,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裁定适用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可以发回重审,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对于这种情况,二审人民法院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另一种是应当发回重审,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违反法律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是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三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四是其他严重违法程序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以下情况也可以裁定发回重审: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一审判决不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此外还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二审中的当事人,不必将案件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对不服裁定上诉案件的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这就是说,凡是对第一审法院裁定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一律用裁定形式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应在查明原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原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裁定,做出新的正确的裁定。 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由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第2个回答  2013-08-20
一审是当事人对某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向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上诉,上级法院受理开庭。
再审是对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申诉,经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受理,开庭为再审。
我国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即二审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判决生效后,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诉都要执行。
一审判决后,如当事人提起上诉,则一审法院判决暂不能生效。
第3个回答  2013-08-20
我补充后面那个问题。调解书生效以后,诉讼程序也就随之结束了,当事人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争议也就确定下来,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对同一被告再次起诉。在调解实践中,调解书生效以后,如果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有违法的内容,当事人仍可以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报院长批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没有错误,法院应说明驳回申诉申请的理由,当事人就必须按照调解书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4个回答  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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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个回答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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