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色馒头的过期食品问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0

过期食品的混乱处理
继瘦肉精之后,染色馒头又成为食品安全问题新焦点。央视《消费主张》揭露在上海的一些超市里,那些看起来白白香软的小麦馒头、淡黄诱人的玉米面馒头竟然是用过期馒头做的。一些临近或者过了保质期的馒头被运回到公司,各种食品添加剂齐上阵之后,又被“整容”成了新馒头回炉 。
每天三万个的问题馒头数量很庞大。但是染色馒头绝非独树一帜,实际上折射出了中国食品安全领域一个存在已久的问题——过期食品的混乱处理。
谁来定“期”
过期食品:谁来定“期”,如何定“期”在美国,食品包装上一般有四个日期:销售截止期、最佳口味期、食用期和封箱包装期。超过了食用期的食物就不能再吃,应该销毁了。而我国就分得没有这么细了,但是一般来说,我们所说的保质期指的是在期限之内,食物不会发生外观、颜色、口感、味道、安全性能等各个方面的变化。实际上这也是厂家的一个承诺,表示在保质期内,厂家要为食品的安全负责。同时,这个保质期一般而言都是生产商来定的,它们会进行严格的实验,然后把实验中得来的保质期再乘以0.7或0.8,确保安全。由行业甚至政府来统一制定一个保质期标准其实并不现实,因为每个厂家技术有好坏之分,技术落后的,可能没到保质期就变质了,反之,则能有效延长保质期。质监部门能够抽出精力监督每个企业制定保质期当然是理想状态。
过期食品对人身的危害
有可能引起食物中毒和急性传染病
如果超过保质期,尽管食物不一定出问题,但出事的比例提高了,例如保质期内是万分之一的机会,过了保质期则可能是百分之一了。许多厂家和销售商正是抱着侥幸心态,将过期食品重新回炉。
吃了过期食品会怎么样呢?据专家介绍,过期食品有可能导致细菌大量繁殖,食用后可导致“生物型”食物中毒和急性传染病;另一方面,过期的食品也可引起化学变化(如油脂酸败),食用后可导致“化学型”食物中毒。(食物中毒按照性质分为生物型和化学型两种。) 不少过期食品返回餐桌去向一
销毁,目前最正规的处理但成本高 有的负责任的食品企业设有专门的环保焚化炉设备,可以将过期产品进行烧毁。这也是最遵守相关法律的行为。
但是对于更多的企业来说,他们想要销毁或者妥善处理过期食品,却有难处。废弃食品如果随意当做垃圾丢弃,会污染环境。过期食品因为有潜在威胁性,要按照和医疗垃圾等非正常垃圾等一样的级别来处理,垃圾处理企业要价高达两千左右一吨,许多食品企业都表示承受不起,或者承受得起的企业也觉得徒增成本而放弃。去向二
发给员工、粉碎做饲料或者直接当垃圾扔掉
有的企业会把过期食品当做“福利”发给员工。还有的企业想的是怎么最大化地减少损失,而市面上刚好就有专门收购过期食品的人,比如超市的熟食或者蔬菜,有的就会卖给小餐馆,所谓大超市的熟食上了小餐馆的餐桌就是如此。这两种行为都免不了过期食品被人吃下肚去。
有的企业会把过期食品的袋扒掉,食品弄碎最后做成饲料。而在农村,食品经营者将过期食品用来喂牲畜也很常见。这本来是环保利用的好事情,但是,有的过期食品做成了饲料之后其实发生了霉变,结果牲畜吃了也要出事。
另外,还有的过期食品就被企业随意扔掉,这样做其实污染环境。去向三
处理后再重新上市,农村成了重灾区
不论染色馒头,还是往日出了名的冠生园月饼,都是把过期食品给整容之后再上市。而过期食品再上市主要有以下几种办法:
1.直接隐藏、更换日期。如果过期食品外形看上去基本没有什么变化,就换个包装、生产日期标签或者喷码再上市,这样的例子很多。还有的企业更懒,直接把生产日期的标签给撕了,让消费者见不到日期。
2.回炉“整容”之后再上市。染色馒头就是这样的“绝佳”例子。
结语:
在农村,因为监管更加不严,小作坊、小食品加工厂林立,再加上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没城市里强,更是过期食品等问题食品、垃圾食品肆意横行的地方。 要立法
尽快形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和标准相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制体系,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严惩。
立法监管
规定不完善,监管不积极,法律、文件有漏洞,违法成本不高
《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怎么销毁、谁来监督
《食品安全法》的第二十八条、四十条、八十五条都有关于过期食品的法律条文。但是,除了笼统地说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且要及时清理之外,并没有说明到底怎么进行清理,怎样来监督。
质检总局通知:有进步,但是销毁规定与监管仍然笼统且无法律效力
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回收食品的范围、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回收食品销毁制度和相关监督做出了规定。谁来销毁,谁来监管却没说清楚。最重要的是,这个《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只有普遍约束力而无法律效力。
工商总局规定:要求如实记录过期食品处理情况,但是很好蒙混过关
国家工商总局曾发布《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但实际上,许多生产企业负责商品的回收,虚构销毁很容易,账面上还查不出来。
浙江地方性规范:过期食品不再退回供货商,销售方主动销毁
这是2007年浙江工商局发布的规范,规定了过期食品不退回供货商,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让生产商把食品再加工,相较以前的法规、文件有进步。但是,监管不力一样会有问题,下文会提到。
另外,过期食品违法成本很低,往往只有几万块的罚款。但是在美国,有家健康食品店CVS销售了过期食品、药品,光是在纽约州就主动认罚了85万美金,超市因为贩卖过期食品而被罚关门的例子也有。而对于销售商而言,假如他们被认为销售了过期商品,那么信誉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得不偿失。所以有在美国的中国人会感慨,在某个大超市,拆过封的食品只要你表示过期都能够退货并且不会再回炉销售,因为商家也怕顾客真吃出了问题,麻烦就大了。
监管:部门权责不明,重视生产环节、不重视销售环节
食品安全问题“多龙治水”,结果反而权责不明、带来混乱。卫生、质检、工商、商务、农业……每个部门都可以管,但是太多部门管的结果就是“没人管”,因为这些部门之间往往职能交叉,联系脱节。而就算监管,一般而言,各个部门就把力气都用在了生产环节,对召回环节投入很少。
要管理
建立健全食品市场认证体系,制订完善安全检测监督抽查以及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食品安全职能管理部门的建设。重点应建立预防手段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探索制定市场分级管理办法。
要规范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运用信息技术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将那些没有安全保证的企业清理出市场。
要公开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让老百姓知道,哪些食品是安全的,哪些食品是不安全的,让老百姓吃得明白、吃得安心。
流进高校
温州作坊制售近20万个染色馒头 部分流进高校
温州工商部门日前查处一家制售染色馒头作坊。据悉,2011年3月22日到4月14日该作坊卖出约19.48万个染色馒头,其中1.1万个卖给附近一所高校。

没有一颗玉米,却做出成千上万的“玉米馒头”。2011年4月15日,温州工商部门查处了一家馒头作坊。该作坊用柠檬黄、糖精钠、玉米香精等多种添加剂炮制玉米馒头、白馒头。
账本显示:2011年3月22日至4月14日间,他们共卖出这种馒头19.48万个。该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该作坊位于温州市区的状元甘岙村甘中路,条件非常简陋。
蒸笼就摆放在民房门外(帐篷内)的地上 ,边上就是煤炭堆。作坊的地上满是泥泞, 四处是发霉的墙壁。还摆着睡觉的床。看来这里还是工作人员的休息室。作坊没有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执法人员未在现场发现一颗玉米,但该作坊出售的却是“玉米馒头”。
作坊的台面上放了5瓶液体物和3包固体物。5瓶液体物分别是“柠檬黄60”、“甜玉米香精”、“金玉米香精”;3包固体物分别是“糖精钠”、“红苹果高活性干酵母”。
现场一名女工表示,这些都是和面时直接加入的。
“柠檬黄”、“玉米香精”和成的面是用来制作玉米馒头的;不加色素的面粉用来制作白馒头,为增加甜度和香度会加一些糖精和香精。
“至于加多少量,主要是看手感”,该女工说。
作坊里,执法人员查到一本账本,记录了2011年3月22日—2011年4月14日该作坊馒头的销售情况。
从账本的数据看,该作坊每天的营业额在3000元左右。2011年3月22日到2011年4月14日,24天就卖出馒头约19.48万个。其中有1.1万个染色馒头卖给了作坊附近的一所高校。
温州市工商部门已经取缔这家“黑心”馒头作坊,并将会把相关情况通报给质监部门。
温州市食品研究所所长陈显群表示,柠檬黄色素、玉米香精、糖精钠等都是国家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但使用的范围是有限的,不是所有食品都适用。
“如面食制品是禁止添加色素、糖精的。另外,玉米香精在玉米面包中可以使用,但若直接用玉米香精替代玉米,那就涉嫌假冒伪劣,是违法的。”陈显群说。
据了解,长期摄入柠檬黄色素、香精、糖精等,会影响青少年的正常发育。 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就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昨日,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问题食品的召回程序比2007年实施的规定有所简化。同时,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于因为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并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召回无须评估听证
2007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曾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其中涉及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的实施、食品召回的法律责任等,共有五章四十五条。而昨日发出的征求意见稿,首先在篇幅上就大大“瘦身”,不仅不再分章,而且只有二十七条。
在这短短二十七条里,召回程序上的变动很大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就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但在2007年实施的老规定中,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如果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的时候,甚至要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最后,只有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新规不提换货说法
此次征求意见稿不仅在食品召回的程序上进一步简化,在召回的方式上,也流露出收紧的味道。
2007年规定中定义:“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中,则将“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收紧为“退货或者修正标志”两种。
另外,征求意见稿在不安全食品的定义中,除了保留“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等内容外,还增加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项。
三天提交召回计划
2007版规定中,实施的召回分级制度,也在征求意见稿中不见踪迹。
原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将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比如“一级召回”最为严厉,即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同时,且对每一级召回的实施都有不同要求。
而新规定对召回不再实施分级。征求意见稿将提交召回计划时间统一为3天,征求意见稿称:“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这与2007版规定中的一级召回相当。
召回应上升为法律
此次征求意见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无疑是为《食品安全法》衔接所作出的举措。
此时,2007年版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已近4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也近两年。邱宝昌说,作为一个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力度显然有限,食品召回问题应该上升到国务院的条例,甚至是法律的层面,那样,处罚力度和措施就大了,震慑力还比较弱。
反馈
征求意见稿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5月31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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