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一些有关拒收贿赂以及收取贿赂而得到惩罚 的事例??急,谢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04-30
 “我收受企业家的钱,虽然不是表现出一种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的行为,但也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行为。”

  “在金钱至上的观念促使下,我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别人给的金钱,装满了自己的口袋,满足了自己的私欲。”
  “我原以为,一俊遮百丑,只要工作上做出成绩,只要是不杀人,犯点错误也是枝节问题,有了政绩就能遮住各种错误,就能获得荣誉,就能升迁。”——摘自薛维林的悔过书
  7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区长薛维林受贿案在包头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薛维林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夏至2011年,薛维林利用担任临河区副区长、巴彦淖尔市建委主任、临河区区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请托人财物257万元、房屋一套(折合36万余元),共计293万余元。
  得知薛维林被判刑后,一些曾与薛维林有过交往的干部感叹,如果有一点法纪观念,如果不是政绩观偏失,一个年富力强的干部怎么会走上腐败犯罪的道路?
  记者了解到,一审宣判后,薛维林当庭表示不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薛维林已入狱服刑。
  行贿人案发后急忙退赃
  当办案检察官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做时,薛维林的回答很干脆:“我就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
  2009年6月的一天,巴彦淖尔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国民来到时任该市建委主任薛维林的办公室,寒暄了几句之后,就直奔主题,希望在四季花城项目上能得到薛维林的关照,并提出送给他四季花城住房一套。薛维林爽快地答应了李国民的请求,叮嘱李国民将房屋登记到他母亲的名下。
  没过多久,李国民将办好的房款为36万余元的预售房手续及交房款收据交给公司副总理金玉成,让他转交给薛维林。2010年8月,薛维林的弟媳张某持购房手续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四季花城项目建设中规划变更,该套房屋面积缩小至97.85平方米,房款为28.8万余元。为此,该公司向房屋买受人退还房屋差价款7.3万余元,此款被转入张某的银行账户。
  2010年2月至7月,这家公司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政府分别签订新区土地开发建设、棚户区开发改造、临狼出口改造、临陕出口改造等项目协议,而上述4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均由临河区政府负责。为了加快王府花园项目的拆迁进度,同年9月,金玉成受李国民指派,请已任临河区区长的薛维林进行协调,并送上20万元。
  2011年春节前,李国民又送给薛维林20万元,请他对其公司建设临狼路出口、临陕路出口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征地拆迁等方面给予关照。
  对于李国民、金玉成所送的钱物,薛维林都心安理得地照单全收。可好日子没过多久,他就把收下的这些钱连同房子一起“吐”了出来。
  2011年6月,薛维林得知李国民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纪委调查后,感到事情不妙,担心自己被带出,整日心神不宁、坐卧不安。苦思冥想之后,他终于想出了一个自认为能逃避惩罚的“好办法”——退赃。
  薛维林与金玉成等人串通好,将房款29万元交给金玉成,让其出具收条,并将收到房款时间提前到2010年年底。另外,将李国民送给他的20万元交给临河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刘某,让其存入临河区廉政账户。
  2011年7月,在得知金玉成也接受自治区纪委调查的消息后,薛维林故技重演,将金玉成送给他的20万元交给临河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让其退还给金玉成。令薛维林没想到的是,同年8月,这位负责人将该款上交自治区纪委。
  此时,薛维林感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是纸包不住火了,与其被拔出萝卜带出泥,不如主动自首还能获得从轻处理。2011年8月,他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主动交代了收受李国民所送住房一套及40万元的问题。
  案发后,当办案检察官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做时,薛维林的回答很干脆:“我就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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